| 发文单位: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6月16日 |
| 标 题:钦北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钦北)应急罚决〔2025〕05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6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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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那葛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世*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994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月21日0时20分,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安排人员对加工区中转仓内砂石料堵塞清理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年5月7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对《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钦北区大寺镇望海岭花岗岩矿“1·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批复,认定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钦北区大寺镇望海岭花岗岩矿“1·21”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事故现场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工作落实不到位,在春节前放假后人数不够的情况下赶工,对临时招聘的人员没有培训就仓促上岗,对高处作业风险岗位没有识别、使用安全劳保用品,导致1名工人在中转仓对堵塞石料清理时掉落到下料口被砂石掩埋致窒息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主要证据有:1.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共1份1页。2.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钦北区大寺镇望海岭花岗岩矿“1·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附件(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钦北区大寺镇望海岭花岗岩矿“1·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共1份18页。3.《调查询问笔录》(李华*、许*、李振*、张世*、张若*、吕浩*、陆雄*、黄龙*、黄志*),共13份44页。4.《人民调解协议书》,共1份3页。5.李华*、许*、李振*、张世*、张若*、吕浩*、陆雄*、黄龙*、黄志*身份证复印件,共9份9页。6.2025年安泰石场人员名单,共1份1页。7.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发放表》,共1份1页。8.关于协助事故责任处理的函,共1份2页。9.吕浩*、黄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共2份2页。10.《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钦北区大寺镇望海岭花岗岩矿“1·21”高处坠落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及(附件1、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钦北区大寺镇望海岭花岗岩矿“1·21”高处坠落事故技术鉴定专家人员名单;附件2、鉴定单位资质证书;附件3、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钦北区大寺镇望海岭花岗岩矿“1·21”高处坠落事故现场勘察报告;附件4、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钦北区大寺镇望海岭花岗岩矿山总体布置示意图;附件5、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钦北区大寺镇望海岭花岗岩矿事故伤亡人员情况表;附件6、钦州市公安局大寺镇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共1份59页。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序号95-B: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决定对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缴款通知书编号:45070325000000023140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钦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钦州市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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