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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明娟(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52132********0025):
经查,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钦州市钦北区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执业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现依法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北卫医罚〔2025〕3号),现根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钦州市钦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钦州市钦北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管理股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北卫医罚〔2025〕3号),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请你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北卫医罚〔2025〕3号)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钦州市钦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钦州市钦北区卫生监督所)财务股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凭缴款通知书到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指定的收款银行办理缴款。缴款完成后,请及时电话告知(0777-5985938)钦州市钦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钦州市钦北区卫生监督所)财务股开具电子发票。如你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北卫医罚〔2025〕3号)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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