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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第一责任层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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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钦州市钦北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日常监管和不定期抽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特殊情况时,由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牵头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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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钦州市钦北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日常监管和不定期抽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特殊情况时,由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牵头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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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共体育设施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钦州市钦北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日常监管和不定期抽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特殊情况时,由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牵头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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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钦州市钦北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日常监管和不定期抽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特殊情况时,由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牵头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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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钦州市钦北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日常监管和不定期抽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特殊情况时,由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牵头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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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含重要保障期)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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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钦州市钦北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日常监管和不定期抽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特殊情况时,由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牵头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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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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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钦州市钦北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日常监管和不定期抽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特殊情况时,由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牵头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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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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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钦州市钦北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日常监管和不定期抽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特殊情况时,由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牵头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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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信息报送和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钦州市钦北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日常监管和不定期抽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特殊情况时,由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牵头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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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旅游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旅行社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钦州市钦北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日常监管和不定期抽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特殊情况时,由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牵头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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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文物保护场所日常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钦州市钦北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日常监管和不定期抽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特殊情况时,由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牵头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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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艺术类、体育类)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桂教监管〔2022〕4号自治区教育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工作的通知 |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钦州市钦北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日常监管和配合“双减”办开展检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特殊情况时,由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牵头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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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文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钦州市钦北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日常监管和配合“双减”办开展检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特殊情况时,由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牵头处理。 |
填表说明:
1.事项确定
(1)原则上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或“款”“项”单独确定执法事项。
(2)对“条”或“款”中罗列的多种具体违法情形,原则上不再拆分为多个事项,但罗列的违法情形涉及援引其他事项、法规和规章条款的,单独作为一个事项列出。
(3)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已明确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针对其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等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的,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在该行政处罚的“实施依据”中列明,不再另外单列事项。
(4)同一法律、法规条款同时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将行政处罚、强制分开罗列。
(5)对以委托形式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实施主体”为具体行使该项行政权力的委托单位,“第一责任层级”为受委托单位。并在“备注”中注明“委托执法”。
2.事项名称
(1)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统一规范为“对XX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2)部分涉及多种违法情形、难以概括提炼的,以罗列的多种违法情形中的第一项代表,规范为“对XX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3.实施依据
(1)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依次列出设定该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
(2)被援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条款内容已作出修订的,只列入修订后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应的条款和内容。
(3)梳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2024年11月1日后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列入该目录并作为实施依据。
4.实施主体
原则上实施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主体(责任部门),即按照法定实施主体表述。规范为“县级以上XX主管部门”“XX主管部门”。
5.第一责任层级
(1)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减少执法层级、归并执法队伍、下沉执法力量,实行以县(区)为主的行政执法体制,原则上第一责任层级明确“市XX局/县(区)XX局”。
(2)第一责任层级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或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可在“备注”中进行注明。对重大案件的界定有具体标准的,在“第一责任层级”中明确“市XX局”。对重大案件的界定无具体标准的,在“备注”中阐明重大案件的类型或定义、分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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