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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第一责任层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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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安置工作任务,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三十九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对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处以罚款,并对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三)以劳务派遣等形式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
钦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钦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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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1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钦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钦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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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或者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或者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八条: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3.【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1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钦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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