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9 00:00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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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第四条 信息发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拟定公开的内容并提出政府信息属性的意见;
(二)单位保密审查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三)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
(四)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部门审批或确认。
第五条 经审查,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对个人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前款(二)、(三)项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信息发布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擅自发布信息的,由监察、保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发布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