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征地搬迁的法律法规,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全区征地搬迁的各项工作决策,监督检查各项征地搬迁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征地搬迁工作出现的有关问题。
2、接受市、区下达的征地任务,负责辖区内征地搬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实施征地单位的征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负责全区征地搬迁费用的管理使用。
3、委托征地搬迁实施单位承担征地搬迁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征地搬迁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4、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镇(街道)征地搬迁与补偿工作。
5、宣传征地搬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征地搬迁队伍建设;管理好全区征地资料。
6、协助区征地搬迁指挥部做好与征地搬迁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裁决、非行政许可和强制征地搬迁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制订我区补偿安置标准等征地搬迁规范性文件。
7、组织实施钦北新城区和工业区征地搬迁工作与安置补偿工作。
8、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1、综合股
2、土地征收征用股
3、计划财务股
三、人员构成及编制现状
现有干部职工21人,其中公务员4人,参公1人,事业干部12人,工人4人;领导4人,综合股5人,计财股2人,征收一股5人,征收二股5人(含安置组);在编12人,抽调9人
第二部分:钦北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2018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报表详见附件)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第三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2018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收入总预算131.3万元,同比减少16.67万元,下降11.27 %。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96.3万元,同比减少51.67万元,下降34.92 %。
政府性基金拨款35万元,同比增加35万元,增长100 %。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0万元,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 %。
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0万元,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 %。
上年结余收入0万元,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 %。
2018年收入预算总体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2018年我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减少一名,二是三公经费相应减少。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18我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减少一名,二是2017年单位综合经费预算指标放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而2018年单位综合经费预算指标放在政府性基金拨款。政府性基金拨款增长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单位综合经费预算指标放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而2018年单位综合经费预算指标放在政府性基金拨款。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8年支出总预算131.2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6.2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73.34%,同比减少15.21万元,下降13.64 %;项目支出35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26.66 %,同比减少1.5万元,下降4.11%。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与收入减少的主要原因相同。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5类,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科目支出预算0元,占支出总预算0%,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
(2)社会保障和就业科目支出预算14.5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1.08%,同比增加1.8万元,增长12.38%。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科目支出预算5.9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4.53%,同比增加0.59万元,增长11.03%。
(4)住房保障科目支出预算7.2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5.55 %,同比减少0.37万元,下降4.84%。
(5)城乡社区科目支出预算103.5万元,占支出总预算78.85%,同比减少18.73万元,下降15.32%。
2.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96.2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73.34 %,同比减少15.21万元,下降13.64 %。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88.57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92.01%,同比减少6.96万元,下降7.29 %。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7.69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7.99 %,同比减少0.6万元,下降7.24%。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0 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的0%,同比减少7.65万元,下降100 %。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35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26.66 %,同比减少1.5万元,下降4.1 %。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1.44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4.11%,同比增加1.44万元,增长100 %。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27.06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77.31 %,同比减少6.44万元,下降19.22 %。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0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的0%,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 %。
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6.5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18.57%,同比增加3.5万元,增长116.67 %。
二、2018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96.2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96.26万元,项目支出预算0万元。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1.其他城乡管理事务68.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8.5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4.54万元,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为单位职工计缴的基本养老保险。
3.事业单位医疗5.10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我市统一规定,按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4、公务员医疗补助0.84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我市统一规定,按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5.住房公积金7.28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为单位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情况。
2018年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预算35万元,全部为项目支出预算。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0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
2.土地开发支出 0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
3.其他城乡管理事务35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单位征搬工作日常开支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一)2018年部门预算全口径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部门预算共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25.28万元(全口径),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8.4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 16万元。
(二)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1.78万元,比2017年预算1.93万元减少0.15万元,同比下降8%。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减少的原因主要是:2017年的综合办公经费指标放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预算数,而2018年的综合办公经费指标放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安排的预算数。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2018年预算0万元,同比减少0万元,下降0 %。
2.公务接待费2018年预算0.96万元,同比减少0.08万元,下降7.7%。主要是安排接待有关开展征搬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公务接待费用等。
3.公务用车费2018年预算0万元,同比减少0万元,下降0 %。其中: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8年预算0万元,同比减少00万元,下降0%。主要用于市内执行公务、以及开展各项征搬工作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以及车辆年审等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2018年预算0万元,同比减少0万元,下降0%。
第四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其他事项说明
(一)征收中心预算单位的构成。
征收中心2018年的部门预算由中心本级1个事业单位构成。其中:
纳入中心本级部门预算的职能部门包括:综合股、计划财务股、土地征收征用股。
(二)征收中心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其他城乡管理事务68.5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征收中心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同比增加0 万元,增长0 %。
(四)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
根据钦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相关规定,核定我中心保留的公务用车编制为0辆,其中:中心本级核定公务车编制0辆,实有车辆8辆,其中应急机要通信车0辆(越野车0辆,小型普通客车0 辆),老干部工作用车0 辆(小型普通客车 0 辆,大型普通客车0辆),公务用车8辆(越野车0辆,小型普通客车8辆)。
(五)50万元以上项目预算绩效说明。
我中心2018年部门预算50万元以上项目0个。
第五部分:部分财政专有名词解释
一、财政收入口径
(一)总收入
1. 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2. 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收入包括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地方财政收入”, 以前称“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它是指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全市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组织征收的财政收入中属于我市可自主支配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一是共享税我市分享部分,即国内增值税的34%、改征增值税的30%、营业税的30%、企业所得税的30%、个人所得税的25%部分。二是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的收入。三是除中央和自治区统筹或按比例分享外的非税收入。
(三)转移性收入。反映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年度之间的结转结余收入、发行政府债券收入、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以及不同性质资金之间的调拨收入等。具体包括:上级补助收入(含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政府债券收入、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等。
(四)返还性收入。反映下级政府收到上级政府的返还性收入。包括:增值税税收返还收入、消费税基数返还收入、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
(五)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反映政府间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包括:体制补助收入、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老少边穷转移支付收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结算补助收入、体制上解收入、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收入、化解债务补助收入、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企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收入、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专项上解收入、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收入、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基本养老保险和低保等转移支付收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转移支付收入、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收入、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收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收入、固定数额补助收入和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等。
(六)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反映政府间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包括各项专项拨款补助收入。
(七)经常性财政收入。具有稳定来源且财政能够统筹安排支出的收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一次性收入);二是中央核定的增值税税收返还、消费税基数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三是中央通过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八)全市组织的财政收入。是指由全市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财政收入。包括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留归我市地方财政的收入和上划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收入。
全市组织的财政收入=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市上划中央和自治区收入
二、财政支出口径
(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即以前统称的“一般预算支出”。
(二)上解上级支出。反映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专项上解支出。
(三)补助下级支出。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包括返还性支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等。
(四)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通过超收或净结余等安排,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以及视预算平衡情况在安排次年年初预算时调入并安排使用的专用基金。
(五)财政支出年初预算。财政支出年初预算是指年初各级人大通过的支出预算数。
(六)财政支出年度预算。财政支出年度预算=年初预算+年度新增上级专项转移支付(无需本级配套)+年度新增上级下达的带有专项性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无需本级配套)+上年结转未列入年初预算支出的部分+动支预备费+科目调剂+本年超(短)收安排(需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年度新增需本级配套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需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年度新增上级下达的需本级配套的带有专项性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需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年度新增上级下达的财力性转移支付(需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债务收入(发行新增债券需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动用未列入年初预算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需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他
三、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引入了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一)税收返还。现行自治区对市县的税收返还包括增值税税收返还、消费税基数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自治区分享“四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等。
增值税税收返还。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行按税种划分收入的办法,原属地方支柱财源的“两税”收入(增值税收入的75%和消费税收入的100%)上划为中央收入,由中央给予税收返还。但在2015年消费税实行基数返还后,仅增值税(75%部分)继续以1993年为基期年,每年按照1:0.3的递增率确定对地方的返还额。
消费税基数返还。自2015年起,中央对地方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2001年中央实施所得税分享改革,原属地方财源的企业所得税的60%、个人所得税的60%上划为中央收入,由中央给予税收返还。以2001年为基期,为保地方既得利益,对于改革后当地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小于实际所得税收入的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地方。
自治区分享“四税”返还。2005年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属市县的增值税8%、营业税40%(不包括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10%、个人所得税15%(不包括利息所得税)上划为自治区本级收入,由自治区给予各市、县税收返还。返还数额以2004年为基期年计算确定。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是指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中央以地方2007年公路养路费等“六费”收入为基数给予的返还。
(二)转移支付制度。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区逐步探索建立了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制度。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由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构成。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指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市县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和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而给予的补助,由各市县统筹安排使用。目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老少边穷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对委托地方代理的一些事务或中央、自治区、市县共同承担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需按用途使用。专项转移支付重点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支农等公共服务领域。
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各有特点:前者体现地方自主性,便于地方统筹安排,更侧重于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后者专款专用,虽不利于地方统筹安排,但体现上级政府的政策导向。有效使用的关键在于科学设置、合理搭配,发挥好各自的作用。
2018年征收中心预算公开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