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州市钦北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12日 |
| 标 题:关于钦北区供水设施提质改造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钦北水保字〔2025〕29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2日 |
| 效力状态: |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钦州市钦北区清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钦北区供水设施提质改造一期(项目代码:2410-450703-04-02-640270)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项目位于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供水管起点位于大垌镇胜利村茅岭江段北侧,供水管网终点位于皇马二十四路北侧,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2.99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新建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防治目标。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提水泵站区、输水管道区、施工生产生活区、临时堆土场区、进站道路区布设的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措施的水土保持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本项目不设置取土场,弃土4.15万m³运至中国-东盟海铁联运钦州转运中心工程项目进行回填利用。
(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桂财税[2016]37号),本项目属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向钦北区水利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四)严格贯彻执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钦州市钦北区水利局
2025年12月12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