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全区应由区人民政府管辖的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案件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及审核工作。协调调处跨市、县区“三大纠纷”案件。联系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搞好调处“三大纠纷”工作。做好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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