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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2023年度部门决算

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2023年度部门决算

2024-07-24 10:00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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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2023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三、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四、2023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五、2023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六、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202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部分: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1.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2)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

3)指导、监督和管理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

4)制定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5)指导、管理全区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6)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的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7监督管理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8)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9)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10)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协助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基层司法所领导干部的工作。

2.机构情况

钦北区司法局主管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局机关分设办公室、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普法与依法治理股、政府法律事务股、人事组织股、社区矫正管理股、行政复议与应诉股七个股室,下辖钦北区法律援助中心、钦北区调处中心两个二层机构,14个派驻镇(街道)司法所。

3.人员情况。

钦北区司法局政法专项行政编制数43个,实有在职行政人员41人,参公管理编制数11个,实有在职9人(2人事业编,7人参公编),机关后勤控制数5人,协警28人,实有退休人员32人。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钦北区司法局部门决算包括:局机关、14个派驻镇(街道)司法所,下辖的钦州市钦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钦北区调处中心的决算。

第二部分: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1491.32万元,同比增加42.59万元,增长2.94%。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1491.32万元,为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财政资金。同比增加42.59万元,增长2.94%,主要原因是增加了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0万元,为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此项收入为零的主要原因是钦北区司法局无此类收入。

3.经营收入0万元,为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此项收入为零的主要原因是钦北区司法局无此类收入。

4.其他收入0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此项收入为零的主要原因是钦北区司法局无此类收入。

5.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0万元,主要是所属事业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此项收入为零的主要原因是钦北区司法局无此类收入。

6.上年结转和结余0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此项收入为零的主要原因是钦北区司法局无此类收入。

(二)支出总计1491.32万元,同比增加42.59万元,增长2.94%。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类)1194.9万元,主要用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以及项目支出。较2022年度决算数减少14万元,下降1.16%,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缩减开支,2023年公用经费支出和项目经费支出都比上年减少。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122.82万元,主要用于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方面、单位缴纳的机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支出。同比增加13.64万元,增长12.49%,主要原因是增加了职业年金记实缴费支出。

3.卫生健康支出(类)62.4万元,反映本单位在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同比增加25.08万元,增长67.2%,主要原因是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支出比上年增加。

4.城乡社区支出31.15万元,主要用于贵台、新棠司法所迁建项目征地费用及案件((2022)桂07行初99号)征拆补偿款支出。同比增加31.15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2022年无此项支出。

5.农林水支出3万元,主要用于区派驻村第一书记开展乡村振兴专项工作支出,同比持平。

6.住房保障支出(类)77.05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同比减少12.37万元,下降13.83%,主要原因是年内有3名干部退休,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相比减少。

7.结余分配0万元,为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等。此项支出为零的主要原因是钦北区司法局无此类支出。

8.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此项支出为零的主要原因是钦北区司法局无此类支出。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钦北区司法局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91.3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84.17万元,项目支出107.15万元。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1.行政运行1121.9万元,主要用于正式在编人员工资、津补贴、基础绩效奖、聘用人员工资、日常公用经费等。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68.43万元,主要是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综合业务工作经费、三大纠纷案件调处工作经费等项目支出。

3.公共法律服务4.57万元,主要是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法律援助经费)。

4.行政单位离退休22.77万元,主要是退休干部改革前获得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退休补助——独生子女费、退休干部物业服务补贴、退休人员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81.86万元,主要是按规定的比例计缴正式在编人员养老保险缴费。

6.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8.19万元,主要用于退休干部职业年金记实缴费支出。

7.行政单位医疗37.37万元,主要用于为在职在编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8.公务员医疗补助25.03万元,主要是为正式在编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计缴的公务员医疗保险。

9.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31.15万元,主要用于贵台、新棠司法所迁建项目征地费用及案件((2022)桂07行初99号)征拆补偿款支出。

10.一般行政管理事务3万元,主要是区派驻村第一书记开展乡村振兴专项工作支出。

11.住房公积金77.05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钦北区司法局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384.1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237.2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公用经费146.9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公务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2023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钦北区司法局2023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1.15万元,其中: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31.15万元,主要用于贵台司法所业务用房及配套设施迁建项目征地费用及征地工作经费,新棠司法所业务用房及配套设施迁建项目第一批征地经费和何胜强征拆补偿费及案件代理费((2022)桂07行初99号)。

2023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本单位2023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2023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钦北区司法局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17.85万元,支出决算11.2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3.14%;支出决算数比2022年度增加3.55万元,增长45.98%。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年度因公出国(境)支出0万元,同比持平。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培训费、杂费等支出。2023年本单位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共计0人次。

从预决算执行情况来看,2023年度因公出国(境)支出决算数等于年初预算数。

从上下年增减变动情况来看,2023年度因公出国(境)支出决算数等于2022年度决算数。

(二)2023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0.3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1.18%,同比增加3.82万元,增长58.77%。

1. 公务用车购置费2023年无支出,2023年末本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的公车保有量为2辆。

从预决算执行情况来看,2023年度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数等于年初预算数。

从上下年增减变动情况来看,2023年度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数等于2022年度决算数。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3年度支出10.3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1.18%,同比增加3.82万元,增长58.77%。主要原因是有1台公车使用年限较长,使用频率高,维修费用高。

从预决算执行情况来看,2023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增加了钦州市钦北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中心抽调人员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

从上下年增减变动情况来看,2023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数大于2022年度决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有1台公车使用年限长,维修费用较高;二是增加了钦州市钦北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中心抽调人员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

(三)2023年度公务接待费支出0.9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42%,同比减少0.27万元,下降22.13%。主要用于接待其他单位到我局参观学习、开展调研工作。据统计,2023年本单位公务接待共17个批次、共计80人。其中:国内公务接待17个批次、8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个批次、0人。

从预决算执行情况来看,2023年度公务接待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筑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堤坝,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从上下年增减变动情况来看,2023年度公务接待支出决算数小于2022年度决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筑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堤坝,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第三部分:202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详见附件。

第四部分: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钦北区司法局2023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46.96万元,比2022年度增加4.19万元,增长2.93%。主要原因一是2023年开展了钦北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综合素质提升培训班,培训费较上年增加,二是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比上年增加。

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钦北区司法局2023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2.2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3.5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8.74万元。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31231日,钦北区司法局共有车辆2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1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套)。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本部门已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涉及总支出1453.6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422.5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31.15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0万元,其他资金0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情况较为理想,自评得分为96.82分,按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定等级为一等,基本完成了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本部门对25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自评,涉及资金总额532.636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较为理想,达到了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中9个项目评定等级为一等11个项目评定等级为二等,4个项目评定等级为三等,1个项目评定等级为四等。自评等级为四等的项目为平吉司法所建设项目资金,项目预算金额为50万元,支出数为0万元,预算执行率0%,项目未能开展。主要原因是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未完成,平吉司法所迁建工作尚未开展,设定的指标值无法完成。

(三)2023年度钦北区司法局预算绩效自评报告及项目自评汇总表。

以上情况详见2023年度钦北区预算绩效自评结果公开统计表。

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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