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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1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三、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四、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五、2021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四部分: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1.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2)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工作。指导、管理全区基层司法所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全区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3)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4)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面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指导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参与指导全区法学教育和本系统法律职业教育工作。
(5)承担全面依法治区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的督促、检查工作。承担区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法律顾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为区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后评估、清理及汇编等工作的相关工作。承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组织涉及政府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区行政执法工作。牵头负责司法局“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有关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
(6)承办向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案件。负责办理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因不服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市申请裁决案件的答复工作。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司法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
(7)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负责区本级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指导、管理、监督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全区应由区人民政府管辖的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案件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及审核工作。负责牵头办理区领导交办的“三大纠纷”重大疑难案件。协助调处跨市、县区“三大纠纷”案件。联系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搞好调处“三大纠纷”工作。做好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工作。
(8)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土地山林水利等纠纷调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纠纷排查、舆情分析、纠纷调解和考核奖惩等制度。负责辖区内土地、山林、水利等纠纷案件的预防预测、排查、收集、立案和调解处理工作;负责受理案件的调查取证,拟写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等区政府对有关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接受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和指派,参加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活动。督促指导乡镇建立健全调解机构和做好纠纷调处工作;负责教育培训乡镇调解机构调处工作人员。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依法向群众宣传、解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领导部门疏导群众,防止矛盾激化,避免群架械斗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收集整理矛盾纠纷案卷资料,做好案件资料的归档、保管、转达、上报、清退等工作。
2.机构设置情况
钦北区司法局主管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局机关分设办公室、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普法与依法治理股、政府法律事务股、人事组织股、社区矫正管理股、行政复议与应诉股七个股室,下辖钦北区法律援助中心、钦北区调处中心两个二层机构,14个派驻镇(街道)司法所。
3.人员情况
根据钦北区“三定”方案的规定,司法局政法专项行政编制43名,实有在职行政人员44人,参公管理编制8名,实有在职6人,事业编制3名,实有在职人数2人,机关后勤控制数5人,协警28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46人,退休人员24人。
第二部分: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1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1593.74万元,同比增加52.94万元,增长3.44%。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1593.74万元,为市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财政资金。同比增加52.94万元,增长3.44%,主要原因是因为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较上年增加。
2.事业收入0万元,为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此项收入为零的主要原因是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无此类收入。
3.经营收入0万元,为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此项收入为零的主要原因是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无此类收入。
4.其他收入0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此项收入为零的主要原因是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无此类收入。
5.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0万元,主要是所属事业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此项收入为零的主要原因是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无此类收入。
6.上年结转和结余0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此项收入为零的主要原因是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无此类收入。
(二)支出总计1593.74万元,同比增加52.94万元,增长3.44%。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类)1.08万元:主要用于2020年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建设经费。同比增加0.42万元,增长63.64 %,主要原因是“2020年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建设经费”为当年新增项目,项目实施需投入制作党建固定标语横幅、LED电子屏幕、更换上墙制度牌等费用。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124.14万元:主要用于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方面的支出。同比增加15.76万元,增长14.54%,主要原因是当年在职在编人员工资、社保基数调整,增加养老保险等费用支出。
3.住房保障支出(类)68.09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同比增加2.8万元,增长4.29%,主要原因是当年在职在编人员工资调整,增加住房公积金费用支出。
4.卫生健康支出(类)41.42万元,反映本单位在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同比增加2.44万元,增长6.26%,主要原因是当年在职在编人员工资、社保基数调整,增加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费用支出。
5.结余分配0万元,为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等。此项收入为零的主要原因是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无此类收入。
6.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此项收入为零的主要原因是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无此类收入。
二、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593.7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48.14万元,项目支出245.6万元。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1.行政运行1114.49万元,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2.行政单位医疗41.42万元,为局本级按规定的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以及公务员医疗补助。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96.43万元,为局本级按规定的比例计缴的养老保险。
4.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5.45万元,为局本级按规定的比例计缴的职业年金。
5.住房公积金68.07万元,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6.项目支出245.6万元,主要是用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基层司法业务、公共法律服务、法制建设。
三、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348.1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22.6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抚恤金。公用经费121.6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本单位2021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五、2021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本单位2021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六、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18.55万元,支出决算9.1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9.51%;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度减少1.45万元,下降13.62%。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1年度因公出国(境)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培训费、杂费等支出。2021年本单位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共计0人次。
(二)2021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7.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3.58%,同比减少1.13万元,下降12.69 %。
1.公务用车购置费2021度无支出,2021年末本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的公车保有量为2辆。
2.2021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7.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3.58%,同比减少1.13万元,下降12.69 %。
从预决算执行情况来看,2021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一是进一步规范了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降低公务用车使用频率。 从上下年增减变动情况来看,2021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数小于2020年度决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一是进一步规范了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降低公务用车使用频率。
(三)2021年度公务接待费支出1.3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7.41%,同比减少0.31万元,下降18.5%。主要用于国内公务接待。据统计,2021年本单位公务接待共18个批次、共计110人。其中:国内公务接待18个批次、110人。
从预决算执行情况来看,2021年度公务接待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受新冠感染疫情影响,无必要不聚集不聚会不聚餐;二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从上下年增减变动情况来看,2021年度公务接待支出决算数小于2020年度决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受新冠感染疫情影响,无必要不聚集不聚会不聚餐;二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第三部分: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详见附件。
第四部分: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2021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1.66万元,比2020年度减少0.22万元,降低0.18%。主要原因是:维修(护)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有所减少。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我单位2021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3.8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4.8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8.99万元。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3.8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33.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单位共有车辆2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 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 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1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预算项目自评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局对1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自评,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09.99万元,占年初项目预算的55.21%。从评价情况来看,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较为理想,达到了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我局已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593.74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总体情况较好,能够按时完成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
2.具体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经费项目自评得分为92.7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时,设定的项目绩效指标尚未够完善。
下一步改进措施: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时,加强完善设定的项目绩效指标。
3.详见附件。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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