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目 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三、人员构成及编制现状
第二部分:司法局2022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报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司法局2022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2022年收支总体情况
二、2022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三、2022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第四部分:2022年部门预算其他事项说明
一、司法局预算单位的构成
二、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三、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
五、部门预算绩效说明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镇(街道)、区直及钦北各有关单位“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面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监督镇(街道)、区直及钦北各有关单位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指导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参与指导全区法学教育和本系统法律职业教育工作。
(二)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负责区本级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指导、管理、监督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全区应由区人民政府管辖的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案件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及审核工作。负责牵头办理区领导交办的“三大纠纷”重大疑难案件。协助调处跨市、县区“三大纠纷”案件。联系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搞好调处“三大纠纷”工作。做好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工作。
(三)承办向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案件。负责办理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因不服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市申请裁决案件的答复工作。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司法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
(四)承办向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案件。负责办理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因不服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市申请裁决案件的答复工作。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司法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
(五)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工作。指导、管理全区基层司法所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全区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土地山林水利等纠纷调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纠纷排查、舆情分析、纠纷调解和考核奖惩等制度。负责辖区内土地、山林、水利等纠纷案件的预防预测、排查、收集、立案和调解处理工作;负责受理案件的调查取证,拟写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等区政府对有关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接受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和指派,参加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活动。督促指导乡镇建立健全调解机构和做好纠纷调处工作;负责教育培训乡镇调解机构调处工作人员。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依法向群众宣传、解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领导部门疏导群众,防止矛盾激化,避免群架械斗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收集整理矛盾纠纷案卷资料,做好案件资料的归档、保管、转达、上报、清退等工作。
(七)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
司法局(含所属事业单位,下同)共有直属单位3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局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2个。行政单位是局机关本级;局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是钦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钦北区调处中心。
局机关本级内设办公室、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普法与依法治理股、人事组织股、社区矫正管理股、行政复议与应诉股、政府法律事务股七个股室。
三、人员构成及编制现状
2022年司法局在职人员编制总数为54人,实有在职51人,实有退休24人。具体情况如下:
1.局机关编制数15人,编内实有在职16人,实有退休17人。
2.钦北区法律援助中心事业编制数3人,编内实有在职2人,实有退休1人。
3.钦北区调处中心参公事业编制数8人,编内实有在职6人。
4.司法所行政编制数28人,编内实有在职27人,实有退休6人。
第二部分:司法局2022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报表详见附件)
一、2022年部门预算报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第三部分:司法局2022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2022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22年收入总预算1420.50万元,同比减少109.89万元,下降7.18 %。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420.50万元,同比减少109.89万元,下降7.18 %。
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同比持平。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0万元,同比持平。
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0万元,同比持平。
上年结余收入0万元,同比持平。
2022年收入预算总体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按照财政要求,压减项目支出,节约开支,导致总体收入预算减少。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22年支出总预算1420.5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99.3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91.47%,同比减少31.86万元,下降2.39 %;项目支出121.1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8.53%,同比减少78.03万元,下降39.17 %。 支出增减的主要原因与收入增减的主要原因相同。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4类,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科目支出预算1196.9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4.26%,同比减少102.90万元,下降7.92%。
(2)社会保障和就业科目支出预算110.3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7.77%,同比减少9.05万元,下降7.58%。
(3)卫生健康支出科目支出预算38.2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2.69%,同比减少3.13万元,下降7.57%。
(4)住房保障科目支出预算75.0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5.28%,同比增加5.19万元,增长7.43%。
2.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1299.3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91.47%,同比减少31.86万元,下降2.39 %。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1113.11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85.67%,同比减少63.14万元,下降5.37%。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64.48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2.66%,同比增加30.58万元,增长22.84%。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21.72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的1.67%,同比增加0.7万元,增长3.33%。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121.1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8.53%,同比减少78.03万元,下降39.17 %。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0万元,同比持平。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21.19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100%,同比减少78.03万元,下降39.17 %。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0万元,同比持平。
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0万元,同比持平。
二、2022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情况。
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1420.5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1299.31万元,项目支出预算121.19万元。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1.行政运行1057.9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57.96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38.95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为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而发生的项目支出。如综合业务工作经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区法律顾问工作经费;48名社工及28名司法协警办公费;镇、村两级调解员办案补贴;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经费;“三大纠纷”案件调处工作经费;农村“四大纠纷”案件核查、复议、应诉经费;政法干警意外伤害保险;法制工作经费等。
3.行政单位离退休费21.72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主要是用于退休干部生活补助;部分退休干部获得荣誉增发部分退休费—独生子女费;退休干部物业服务补贴;退休人员医疗费。
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88.60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我区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养老保险。
5.行政单位医疗34.52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我市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6.公务员医疗补助3.68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
7.住房公积金75.07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为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情况。
2022年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预算0万元,同比持平。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情况。
我局2022年部门预算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
三、2022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一)2022年部门预算全口径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2年部门预算共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8万元(全口径),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1.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预算6.5万元。
(二)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8万元,比2021年预算18.55万元减少10.55万元,同比下降56.87 %。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减少主要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俭节约,制止浪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也相应减少。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2022年预算0万元,与上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2022年预算1.5万元,同比减少6.45万元,下降81.13 %。主要用于安排接待有关领导来我区调研考察、交流学习创新基层司法办案(业务)活动所需开支的公务接待费,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筑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堤坝,从严控制“三公”经费预算。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22年预算6.5万元,同比减少4.1万元,下降38.68%。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2022年预算0 万元,与上年持平。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2年预算6.5万元,同比减少4.1万元,下降38.69%。主要用于市内执行公务、以及开展各项检查工作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以及车辆年审等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筑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堤坝,从严控制“三公”经费预算。
第四部分:2022年部门预算其他事项说明
一、司法局预算单位的构成
司法局2022年的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及局属2个事业单位构成,其中:
纳入司法局部门预算的2个事业单位包括:局属参照公务员管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个。参公事业单位分别是:钦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钦北区调处中心。
二、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行政运行1057.96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司法局机关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132.79万元,同比增加42.69万元,增长47.38%,其中:集中采购132.79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的100%,同比增加42.69万元,增长47.38%,变动的主要原因是2022年安排了更多项目经费和公用经费用于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预算0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的0 %,同比持平。
政府采购资金类型: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32.79万元,上年结余收入安排0万元。
按政府采购项目类型分为货物类采购、工程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三种类型。货物类采购预算88.14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 44.65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
四、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
根据钦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相关规定,核定我局保留的公务用车编制为2 辆,其中:局本级核定公务车编制2辆,实有车辆2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2辆(越野车1辆,小型普通客车1辆)。
根据《钦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本级保留应急、机要通信用车编制及其资产划转的通知》(钦车改办〔2019〕7号)规定,市本级车辆编制及资产产权划转到市直属机关服务中心,市直属机关服务中心委托相关单位管理使用。我局受委托管理使用的车辆为0辆。
五、部门预算绩效说明
(一)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编制情况。2022年我局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编制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涉及预算金额1420.50万元。
(二)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编制情况。2022年我局9个部门预算项目编制绩效目标,涉及预算金额121.19万元,分别是:综合业务工作经费,预算金额14.5万元;镇、村两级调解员办案补贴,预算金额3万元;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经费,预算金额0.5万元;“三大纠纷”案件调处工作经费,预算金额19.2万元;农村“四大纠纷”案件核查、复议、应诉经费,预算金额4.5万元;政法干警意外伤害保险,预算金额0.55万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预算金额38.935万元;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预算金额34万元;法制工作经费,预算金额6万元。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关联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