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
(三)指导、监督和管理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
(四)制订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管理全区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的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七)监督管理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八)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业务装备和警车管理及计划财务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司法局(含所属事业单位,下同)共有直属单位2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局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1个。行政单位是局机关本级;局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是钦北区法律援助中心。
局机关本级内设办公室、基层工作股、法制宣传股、律师管理股、政工股、社区矫正股、刑释解教安置帮教股七个股室。
三、人员构成及编制现状
2019年司法局在职人员行政编制总数为42名,实有在职42人;事业编制3名,实有在职2人;机关后勤控制数3人,协警25人,实有退休17人。具体情况如下:
1.局机关行政编制数14人,编内实有在职14人,机关后勤控制数3人,实有退休10人。
2.钦北区法律援助中心事业编制数3人,编内实有在职2人,实有退休1人。
3.司法所行政编制数28 人,编内实有在职28 人,协警25人,实有退休6人。
第二部分:钦北区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报表详见附件)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七、部门收支总表
八、部门收入总表
九、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钦北区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2019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9年收入总预算815.47万元,同比增加129.79万元,增长18.93%。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815.47万元,同比增加129.79万元,增长18.93%。
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同比持平。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0万元,同比持平。
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0万元,同比持平。
上年结余收入0万元,同比持平。
2019年收入预算总体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2019年预算增加了伙食补助及通信费等项目,二是根据相关规定提高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三是2019年我局新增了9个司法协警的名额,聘用人员工资总额增加等使收入预算总体有所增加。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9年支出总预算815.4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96.6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97.70%,同比增加128.99万元,增长19.32%;项目支出18.7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2.30%,同比增加0.8万元,增长4.45%。支出增减的主要原因与收入增减的主要原因相同。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四类,其中:
(1)公共安全科目支出预算647.5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79.40%,同比增加127.47万元,增长24.51%。
(2)社会保障和就业科目支出预算90.2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1.07%,同比增加5.01万元,增长5.88%。
(3)卫生健康科目支出预算33.3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4.09%,同比减少0.94万元,下降2.74%。
(4)住房保障科目支出预算44.3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5.44%,同比减少1.75万元,下降3.80%。
2.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796.6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97.70 %,同比增加128.99万元,增长19.32 %。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666.02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83.60%,同比增加98.93万元,增长17.45%。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19.52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5%,同比增加19.6万元,增长19.62%。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11.14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的1.40%,同比增加10.45万元,增长1514.49%。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18.7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2.3%,同比增加0.8 万元,增长4.45%。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0万元,同比持平。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8.78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100%,同比增加0.8万元,增长4.45%。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0万元,同比持平。
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0万元,同比持平。
二、2019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情况。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815.4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796.69万元,项目支出预算18.78万元。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1.行政运行628.73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主要用于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8.78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为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而发生的项目支出。如纪检组工作经费0.8万元,镇、村两级调解员办案补贴3万元,政法干警意外伤害保险0.48万元,综合业务工作经费14.5万元(社区矫正工作经费3.5万元,普法宣传工作经费8万元,人民调解工作经费1万元,安置帮教工作经费1万元,法律援助工作经费1万元) 。
3.行政单位医疗29.07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我区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4.住房公积金44.36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为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
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79.12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我区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养老保险。
6.公务员医疗补助4.26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
7.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费11.14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主要是用于退休干部生活补助和部分退休干部获得荣誉增发部分退休费—独生子女费。
(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情况。
2019年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预算0万元,同比持平。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情况。
我局2019年部门预算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
三、2019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一)2019年部门预算全口径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部门预算共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15.75万元(全口径),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6.7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预算9万元。
(二)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15.75万元,比2018年预算15.05万元增加0.7万元,同比增长4.65%。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增加的原因是公务接待费比2018年预算增加0.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比2018年预算增加0.4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2019年预算0万元,同比持平。
2.公务接待费2019年预算6.75万元,同比增加0.3万元,增长4.65%。增加的原因是年内接待有关领导来我区调研考察、交流学习创新基层司法办案(业务)的活动次数增多。主要是用于安排接待有关领导来我区调研考察、交流学习创新基层司法办案(业务)活动所需开支的公务接待费。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9年预算9万元,同比增加0.4万元,增长4.65%。增加的原因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增加了0.4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2019年预算0万元,同比持平。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9年预算9万元,同比增加0.4 万元,增长4.65%。原因是年内法制宣传、基层办案、维稳等工作任务量加大,致使车辆燃油费和维修费用增加。主要用于市内执行公务、以及开展各项检查工作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以及车辆年审等支出。
第四部分:2019年部门预算其他事项说明
一、钦北区司法局预算单位的构成
钦北区司法局2019年的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及局属1个事业单位构成,其中:
纳入局本级部门预算的职能部门包括:办公室、基层工作股、法制宣传股、律师管理股、政工股、社区矫正股、刑释解教安置帮教股七个股室。
纳入司法局部门预算的1个事业单位包括:局属参照公务员管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个,参公事业单位是钦北区法律援助中心。
二、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行政运行628.73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司法局机关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同比持平。
四、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
根据钦州市钦北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相关规定,核定我局保留的公务用车编制为2辆,其中:局本级核定公务车编制2辆,实有车辆2辆,执法执勤用车2辆(越野车1辆,小型普通客车1辆)。
五、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情况
我局2019年部门预算50万元以上项目0个。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