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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

2018-08-24 00:00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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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2017年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17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

(三)指导、监督和管理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

(四)制订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管理全区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的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七)监督管理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八)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业务装备和警车管理及计划财务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司法局部门决算包括:司法局机关、14个派驻镇(街道)司法所,下辖钦州市钦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决算。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上述报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本部门2017年度总收入803.24万元,其中本年收入787.24万元, 较2016年度决算数减少7.52万元,下降0.95%。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787.24万元,为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较2016年度决算数减少7.52万元,下降0.95%,主要原因是2017年度无相应政府性基金,2016年度有相应政府性基金司法所业务用房修缮费8.60万元。

2.事业收入0万元,为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0万,为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0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主要是所属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能保证其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和结余16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16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2016年年末结转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经费16万元。

(二)本部门2017年度总支出803.24万元,其中本年支出795.52万元, 较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16.76万元,增长2.15%。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类)697.47万元主要用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以及项目支出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50.22万元,增长7.76%,主要原因是2017年基本支出较上年决算数有所增加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51.57万元主要用于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方面的支出2016年度决算数减少17.41万元,下降25.24%,主要原因是2017年6月后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已由社保局统一发放。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21.27万元主要用于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及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2016年度决算数减少1.62万元,下降7.08 %,主要原因是2017年年内增加了两名退休人员,单位医疗保险缴费支出减少。

4.农林水支出(类)0.87万元主要用于第一书记驻村专项工作经费支出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0.87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2017年追加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驻村专项工作经费1.50万元,当年支出0.87万元。

5.住房保障支出(类24.34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2016年度决算数减少6.70万元,下降21.59%,主要原因是2017年年内增加了两名退休人员,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减少。

6.年末结转和结余7.73万元,2016年度决算数减少8.27万元,下降51.69%,主要原因是2017年支出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法律援助8.27万元。

二、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795.52万元,较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25.36万元,增长3.29%。其中:基本支出678.63万元,项目支出116.88万元。

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656.03万元,支出决算为795.5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1.26%。

1、公共安全(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数为467.50万元,支出决算为518.9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1.01%预决算差异原因是我单位在职公务员工资增加了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人员经费增加,年中追加安排部分财政拨款预算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工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支出。

2、公共安全(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数为17.98万元,支出决算为89.7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99.22%预决算差异原因是部分支出是年中安排追加上级财政资金拨款支出主要用于办公费、差旅费、装备购置费、劳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3、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支出决算18.85万元,该项支出年初未安排相应预算,属于年中安排追加的上级财政资金拨款。主要用于基层司法业务支出、人民调解费、安置帮教费、司法所经费等

4、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支出决算8.27万元,该项支出年初未申请财政拨款预算,而是按规定通过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解决。主要用于法律援助工作指导费、法律援助办案补助经费、“12348”法律服务热线经费等。

5、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年初预算数为61.64万元,支出决算为61.64万元,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口径一致。主要用于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等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支出0.15万元,该项支出年初未安排相应预算属于年中追加安排部分财政拨款预算,主要用于退休干部房屋维修费。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年初预算数为56.02万元,支出决算51.4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1.79%预决算差异原因是2017年增加了两名退休人员,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支出减少。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公共卫生(款)重大公共卫生专项(项)支出决算0.30万元,该项支出年初未安排相应预算,属于年中追加安排部分财政拨款预算主要用于防艾宣传资料印刷支出。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数为23.53万元,支出决算20.9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9.12%预决算差异原因是2017年增加了两名退休人员,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支出减少。主要用于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及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10、农林水支出(类)扶贫(款)其他扶贫支出(项)支出决算0.87万元,该项支出年初未安排相应预算,是内安排追加的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驻村专项工作经费1.50万元,当年支出0.87万元,属于年中追加安排部分财政拨款预算,主要用于第一书记驻村专项工作经费支出。

11、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数为29.36万元,支出决算24.3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2.90%预决算差异原因是2017年增加了两名退休人员,单位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减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三、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78.63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资福利支出548.3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8.06%。预决算差异原因2017年我单位在职公务员工资增加了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年中追加安排部分财政拨款预算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95.5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3.72%。预决算差异原因2017年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决算数较预算数减少。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4.7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5.92%。预决算差异原因2017年职工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增加及年内支出抚恤金1.45万元,年中追加安排部分财政拨款预算

四、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2016年度决算数减少8.60万元,下降100%。其中:基本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度无政府性基金,2016年度有相应政府性基金司法所业务用房修缮费8.60万元。

2017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口径一致。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9.2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6.90  万元。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16.10万元,与年初预算数口径一致。较2016年决算数减少0.35万元,下降2.13%,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减少原因一是公务用车改革,没有发生公务用车购置,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也相应减少;二是厉行节约,公务接待减少,2017年度公务接待费下降。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9.2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9.20万元2016年度决算数减少0.20万元,下降2.13%。主要用于区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基层司法业务所需车辆燃油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车辆保险费等。2017年司法局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辆,全年运行费支出9.20万元,平均每辆4.60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6.90万元2016年度决算数减少0.15万元,下降2.13%,国内公务接待批次36次,人次540次。国(境)外公务接待批次0次,人次0。公务接待费决算数减少主要原因是今年接待任务减少,接待批次及人次较2016年减少。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5.52万元,比2016年增加14.75万元,增长18.26%。主要原因是2017年增加了差旅费、水电费、维修(护)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2.8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2.8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1辆,其他用车是法制宣传用车;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17年度3个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14.50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12.41%。

   其中:“普法宣传工作经费”项目主要是用于根据“七五”普法规划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年度普法规划,突出法制教育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资料齐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绩效评价结果显示,项目的预算申报组织实施、资金支付等均比较规范,项目执行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也比较高,从项目绩效看,该项目的实施确保了普法宣传工作业务顺利开展,实现了促进普法宣传业务工作发展的效益目标。总体上看,该项目2017年预算执行的各项评级指标完成优良,项目绩效表现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钦北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钦北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钦北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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