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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负责全区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2、负责统筹规划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拟订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检查。
3、审查修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办理有关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承办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用性解释工作。
4、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负责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负责清理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编辑区规范性文件汇编正式版本。
6、承担为区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
7、负责组织涉及政府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区行政执法工作。
8、依法清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检查项目提出统筹安排意见;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管理有关行政执法证件。
9、负责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有关法律事项的审核。
10、负责对区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办理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呈报市人民政府、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事宜。
11、承办向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涉及区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承办因不服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参加有关行政复议活动;对全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2、开展政府法制宣传、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区内外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法制业务交流以及与法学界的学术交流。
13、指导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区直部门的法制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钦北区法制办公室设2个内设机构。
1、综合股
2、行政复议应诉股
三、人员构成及编制现状
钦北区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4名,实有4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后勤服务人员聘用控制数1名。
第二部分:钦北区法制办2018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报表详见附件)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七、部门收支总表
八、部门收入总表
九、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2018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收入总预算81.23万元,同比增加6.43万元,增长8.60 %。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67.74 万元,同比增加1.94万元,增长2.95 %。
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同比增加0万元。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0万元,同比增加0万元。
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0万元,同比增加0万元。
上年结余收入 0 万元,同比增加0万元。
2018年收入预算总体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统发在职人员工资的增加,2017年在职在编人员3人,2018年调入1人,使收入预算总体有所增加。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8年支出总预算81.2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0.2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61.84 %,同比增加6.43万元,增长14.68 %;项目支出3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 38.16 %,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与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相同。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16 类,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科目支出预算 67.7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3.39%,同比增加1.94万元,增长2.95 %。
(2)社会保障和就业科目支出预算7.0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62%,同比增加2.59万元,增长58.73 %。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科目支出预算2.8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 3.45%,同比增加0.95万元,增长51.35 %。
(4)住房保障科目支出预算3.6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 4.54%,同比增加0.96万元,增长35.16 %。
2.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50.2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61.84 %,同比增加6.43万元,增长14.68 %。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43.99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87.58%,同比增加8.38万元,增长23.53%。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 5.34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0.63%,同比增加0.69 万元,增长14.84 %。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0.9 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的1.79%,同比减少2.64 万元,下降74.58 %。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3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38.16 %,与上年同比持平。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0万元,同比增加0万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28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90.32 %,同比减少3.00 万元,下降9.68 %。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0万元,同比增加0万元。
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 3.00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 9.68 %,同比增加3.00 万元,增长100 %。
二、2018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81.2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50.23万元,项目支出预算31.00万元。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1.行政运行 36.7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6.67万元,项目支出 0 万元,主要用于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2. 法制建设31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为法制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而发生的项目支出。如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经费、法制办工作经费、农村“四大纠纷”案件核查、复议、应诉经费及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等项目支出。
3.行政单位医疗2.80 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我市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4.事业单位医疗 0 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我市统一规定,按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5.住房公积金 3.69 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为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情况。
2018年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预算0 万元,全部为项目支出预算。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0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
2.土地开发支出0 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
三、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一)2018年部门预算全口径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部门预算共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1.00 万元(全口径),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 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1.00 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0 万元。
(二)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1.00 万元,比2017年预算1.00万元持平。原因主要是:厉行节约。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2018年预算 0 万元,同比增加0万元。主要用于:随同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出国(境)团组考察学习费用,计划安排0 人次。
2.公务接待费2018年预算1.00万元,与上年同比持平。主要是核查、复议、应诉农村“四大纠纷”案件需要到案件现场了解案情、召开调解会议,必要时根据案情要到辖区外调查取证,召开协调会等,需要开支工作餐费、公务接待费等费用。
3.公务用车费2018年预算 0万元。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8年预算0万元,同比增加0万元。主要用于市内执行公务以及开展各项检查工作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以及车辆年审等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2018年预算0万元,同比增加0万元。
第四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其他事项说明
(一)钦北区法制办预算单位的构成。
钦北区法制办2018年的部门预算由办本级1个单位构成,其中:
纳入局本级部门预算的职能部门包括:综合股、行政复议应诉股
(二)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行政运行36.74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主要用于法制办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3.00 万元,与上年同比持平,其中:集中采购3.00 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的100 %,同比与上年持平。
政府采购资金类型: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00 万元,上年结余收入安排0 万元。
按政府采购项目类型分为货物类采购、工程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三种类型。货物类采购预算 3.00 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 0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 0 万元。
(四)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
根据钦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相关规定,核定我局保留的公务用车编制为0辆,其中:局本级核定公务车编制0辆,实有车辆0辆,其中应急机要通信车0辆,老干部工作用车 0辆,公务用车0辆;钦北区法制办所核定公务车编制0 辆,实有车辆 0辆
(五)50万元以上项目预算绩效说明。
我办2018年部门预算50万元以上项目0 个,按区财政文件要求全部列入绩效考核范围,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0万元,其中:办本级0 个绩效考核项目,分别是:0项目,项目经费预算0 万元;0项目,项目经费预算0万元。局属单位0 个绩效考核项目,分别是:0项目,项目经费预算 0 万元;0项目,项目经费预算0 万元。
第五部分:部分财政专有名词解释
一、财政收入口径
(一)总收入
1. 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2. 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收入包括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地方财政收入”, 以前称“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它是指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全市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组织征收的财政收入中属于我市可自主支配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一是共享税我市分享部分,即国内增值税的34%、改征增值税的30%、营业税的30%、企业所得税的30%、个人所得税的25%部分。二是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的收入。三是除中央和自治区统筹或按比例分享外的非税收入。
(三)转移性收入。反映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年度之间的结转结余收入、发行政府债券收入、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以及不同性质资金之间的调拨收入等。具体包括:上级补助收入(含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政府债券收入、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等。
(四)返还性收入。反映下级政府收到上级政府的返还性收入。包括:增值税税收返还收入、消费税基数返还收入、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
(五)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反映政府间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包括:体制补助收入、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老少边穷转移支付收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结算补助收入、体制上解收入、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收入、化解债务补助收入、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企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收入、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专项上解收入、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收入、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基本养老保险和低保等转移支付收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转移支付收入、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收入、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收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收入、固定数额补助收入和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等。
(六)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反映政府间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包括各项专项拨款补助收入。
(七)经常性财政收入。具有稳定来源且财政能够统筹安排支出的收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一次性收入);二是中央核定的增值税税收返还、消费税基数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三是中央通过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八)全市组织的财政收入。是指由全市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财政收入。包括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留归我市地方财政的收入和上划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收入。
全市组织的财政收入=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市上划中央和自治区收入
(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即以前统称的“一般预算支出”。
(二)上解上级支出。反映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专项上解支出。
(三)补助下级支出。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包括返还性支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等。
(四)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通过超收或净结余等安排,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以及视预算平衡情况在安排次年年初预算时调入并安排使用的专用基金。
(五)财政支出年初预算。财政支出年初预算是指年初各级人大通过的支出预算数。
(六)财政支出年度预算。财政支出年度预算=年初预算+年度新增上级专项转移支付(无需本级配套)+年度新增上级下达的带有专项性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无需本级配套)+上年结转未列入年初预算支出的部分+动支预备费+科目调剂+本年超(短)收安排(需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年度新增需本级配套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需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年度新增上级下达的需本级配套的带有专项性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需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年度新增上级下达的财力性转移支付(需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债务收入(发行新增债券需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动用未列入年初预算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需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他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引入了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一)税收返还。现行自治区对市县的税收返还包括增值税税收返还、消费税基数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自治区分享“四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等。
增值税税收返还。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行按税种划分收入的办法,原属地方支柱财源的“两税”收入(增值税收入的75%和消费税收入的100%)上划为中央收入,由中央给予税收返还。但在2015年消费税实行基数返还后,仅增值税(75%部分)继续以1993年为基期年,每年按照1:0.3的递增率确定对地方的返还额。
消费税基数返还。自2015年起,中央对地方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2001年中央实施所得税分享改革,原属地方财源的企业所得税的60%、个人所得税的60%上划为中央收入,由中央给予税收返还。以2001年为基期,为保地方既得利益,对于改革后当地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小于实际所得税收入的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地方。
自治区分享“四税”返还。2005年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属市县的增值税8%、营业税40%(不包括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10%、个人所得税15%(不包括利息所得税)上划为自治区本级收入,由自治区给予各市、县税收返还。返还数额以2004年为基期年计算确定。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是指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中央以地方2007年公路养路费等“六费”收入为基数给予的返还。
(二)转移支付制度。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区逐步探索建立了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制度。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由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构成。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指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市县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和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而给予的补助,由各市县统筹安排使用。目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老少边穷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对委托地方代理的一些事务或中央、自治区、市县共同承担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需按用途使用。专项转移支付重点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支农等公共服务领域。
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各有特点:前者体现地方自主性,便于地方统筹安排,更侧重于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后者专款专用,虽不利于地方统筹安排,但体现上级政府的政策导向。有效使用的关键在于科学设置、合理搭配,发挥好各自的作用。
钦州市钦北区法制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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