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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壬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由本局依法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2026年3月5日,本局收到举报人李勇反映,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信息被你单位冒用,被非法登记为广西壬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管理人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撤销相关登记信息。本局于2026年3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
你单位于2017年4月25日向原钦州市钦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提交了含有“李勇”身份信息的材料,于2017年4月26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经核查,你单位提交用于登记的“李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经查证均为无效证件,该证件已于2016年10月8日失效。因你单位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经现场检查及电话联系均无法取得联系,本局已于2026年3月6日至2026年4月2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一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45日。公示期内,未收到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任何异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你单位于2017年4月26日取得的广西壬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邮寄送达或电子送达本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自送达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并可书面申请举行听证。若你单位在上述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亦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最终行政处理决定。
联系人:黄健,杨贵萍 联系电话:0777-2825379
联系地址: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个股
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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