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6年04月07日 |
|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广西鹏翔物业有限公司) | |
| 发文字号:钦北市监罚告〔2026〕76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4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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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鹏翔物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实,在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你公司收取名陶广场用电户广西钦州市卓玛商贸商行唐酒吧服务分店电费1377500.00元,收取名陶广场用电户钦州市钦南区柳西金属材料经营部电费30000.00元,合计收取名陶广场用电户电费共1407500.00元。经函请广西电网有限公司钦州供电局协助调查,核实在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钦州供电局收取名陶广场总电费为488056.48元。你公司在收取用电户电费时加收了919443.52元费用。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九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的裁量基准,本局拟对你公司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局拟责令你公司将违法收取的费用919443.52元退还给用电户,用电户难以查找的,应当公告查找。拒不退还或者逾期未退还部分,本局将依法予以没收,并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8388.8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符瑞德、裴子菊 联系电话: 0777-2820073
联系地址: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大队
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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