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5年10月09日 |
|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钦州市钦北区欧平富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 发文字号:钦北市监企撤〔2025〕9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09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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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钦州市钦北区欧平富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MA5NLFCE3G
住所:钦州市永福东大街南面、蓬莱大道西面皇庭御珑湾A1号楼2单元15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赵欧
2025年7月23日,本局接到举报人材料,反映其被冒用身份办理当事人股东登记,申请撤销当事人中涉及举报人的登记事项。经调查,举报人的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5年7月24日,经局领导同意,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理该撤销登记申请,并对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事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9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登记管理档案显示2019年1月25日当事人用于设立登记的材料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书》《住所登记表》《住所使用承诺书》《钦州市钦北区欧平富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章程》《钦州市钦北区欧平富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钦州市钦北区欧平富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职文件》涉及杨晶签名与举报人杨晶提供相近时期《预防接种凭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疫苗接种通知》签名对比差异很大,结合举报人杨晶提供《申请书》《承诺书》从未授权或事后追认任何人申请办理上述市场主体登记,证实当事人伪造了杨晶的签名。当事人用于设立登记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为张倩宁,承租方赵欧,签订日期为2019年1月7日,经调查人员电话联系了出租方张倩宁,张倩宁表示现在外地生活居住,无法回钦州做询问笔录,并明确其名下位于钦州市永福东大街南面、蓬莱大道西面皇庭御珑湾A1号楼2单元1502号房已于2018年10月已出售,从来没有出租过给赵欧,也不认识赵欧其人,2019年1月7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不是其本人签字出租的。2025年7月28日,调查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为一间居民套间房,门口上方贴有1502门牌,未发现有当事人悬挂的字牌和当事人相关的招牌字迹,调查人员无法联系到当事人,陪同的物业工作人员敲门无人回应,经询问物业工作人员表示,从未发现当事人在此住所开展过经营活动,也没有在物业登记备案。举报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杭州市公安局古荡派出所《户籍事项证明》显示,其于2021年8月30日前丢失身份证,2021年8月30日挂失并补办,新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21.08.30-长期,上述证据证实举报人存在身份证丢失记录。因当事人登记档案记载的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于2025年7月24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情况,公示期为45天(2025年7月24日-2025年9月7日),期满未收到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电脑咨询单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2.举报人提交的申请书、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及实名验证视频,证实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事项;
3.当事人登记管理档案《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复印件1份,举报人提交的申请书、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派出所《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杨晶股东身份信息及举报人杨晶身份证有丢失事实;
4.当事人登记管理档案《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书》《住所登记表》《住所使用承诺书》《钦州市钦北区欧平富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章程》《钦州市钦北区欧平富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钦州市钦北区欧平富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职文件》复印件各1份,举报人杨晶提供相近时期《预防接种凭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疫苗接种通知》复印件各1份,证明签名存在差异的事实;
5.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已不在登记住所开展业务事实;
6.当事人登记管理档案《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调查人员电话联系出租方张倩宁的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用于设立登记《房屋租赁合同》存在伪造出租方张倩宁的签名事实;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截图,证实涉嫌冒名登记情况已依法公示;
8. 协助调查函、征求意见函及复函,证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无影响撤销登记的未结事项。
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025年9月8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在钦州市钦北区政务公开平台公告送达《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期限届满未有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局已依法将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情况公示4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同时,考虑到举报人因被冒名登记导致正常工作生活受干扰,撤销登记的诉求迫切,符合上述条例中“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钦州市钦北区欧平富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或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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