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9月28日 |
|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钦北市监企撤〔2025〕8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8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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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钦州市钦北区凤源泉种养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50703077106954Q
住所: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新晓村委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苏凤池
2025年7月10日,本局收到举报人黄有学提交的《关于请求撤销被冒名登记为钦州市钦北区凤源泉种养专业合作社社员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反映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名登记为当事人成员,申请撤销当事人2017年6月21日的变更登记。本局经核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7月11日前往新晓村委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调查,对合作社的管理人员黄乃灵(副理事长)、韦烽成(理事)2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随机对在村的其他合作社成员黄乃祥等4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合作社变更登记一事收集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8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17年,为发展当地农业,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苏凤池经钦北区大寺镇农业站介绍来到大寺镇新晓村委,大寺镇新晓村委同意其从钦北区大垌镇迁至大寺镇新晓村委,由新晓村委提供一间村委办公用房作为当事人的住所。2017年6月21日,当事人办理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管理人员、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时,未按法定程序召开成员大会、未依法表决通过合作社章程。变更登记材料中,除了新晓村委的几个知情村干部在《钦州市钦北区凤源泉种养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和《钦州市钦北区凤源泉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上签字外,黄有学和其他村民成员均未在《钦州市钦北区凤源泉种养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钦州市钦北区凤源泉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等文件材料上签字,未提供过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给当事人,也未同意当事人使用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相关身份信息资料。基于办理农业补贴等事项,当事人及新晓村委有获取村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等身份信息资料的可能性。当事人171名成员中,除了新晓村委时任的几个村干部知情以外,黄有学和其他村民未参加过成员大会、未参与过章程表决、未在当事人的变更登记材料中签字,也未实际出资、取得收益,对自己被登记为合作社成员的事实毫不知情,甚至不知道当事人的存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黄有学提供的《关于请求撤销被冒名登记为钦州市钦北区凤源泉种养专业合作社社员的申请》、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均由本人签名),证明黄有学申请撤销钦州市钦北区凤源泉种养专业合作社2017年6月21日变更登记的事实;
2.黄有学提交的《关于被冒名入股(社)钦州市钦北区凤源泉种养专业合作社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黄有学反映被冒名登记为当事人的成员不知情的事实;
3.钦北区大寺镇新晓村委盖章、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人民政府签“情况属实”并盖章的《关于黄有学同志不知情入股钦州市钦北区凤源泉种养专业合作社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了黄有学和村民对被登记为合作社成员不知情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副理事长黄乃灵、理事韦烽成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和知情村干部未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未依法定程序制订合作社章程、未通知黄有学和村民参加成员大会及签字、未通知黄有学和村民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资料及171名成员中,除村干部以外的其他成员均未在变更登记材料上签字、未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未进行出资,对自己被登记为当事人的成员不知情的事实;
5. 随机对村干部以外的成员黄乃祥、黄有余、黄良光、黄林的《询问(调查)笔录》4份,证明村民成员未参加过成员大会、未表决过合作社章程、未提供也未授权过身份证和户口簿给当事人使用、未在当事人的变更登记材料上签过字、未向当事人出资及拿过收益,对自己被登记为当事人的成员甚至对当事人的存在毫不知情的事实;
6.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大寺镇新晓村委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没有“钦州市钦北区凤源泉种养专业合作社”字样和当事人办公,现场也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7.证据提取单1份,当事人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上黄有学的签名和黄有学本人签名对比,证明签名存在差异的事实。
8.证据提取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我局将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45天(公示期限2025.7.11-2025.8.25)。
9.协助调查函4份;征求意见函1份;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出具的答复1份、钦州市钦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复1份、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北区税务局出具的答复1份、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答复1份。证明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违法案件尚未结案、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及上述部门不反对撤销当事人2017年6月21日变更登记的情况。
10.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若干页,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的《钦州市钦北区凤源泉种养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钦州市钦北区凤源泉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等材料取得合作社变更登记的事实;
11.电脑咨询单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
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025年8月29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在钦州市钦北区政务公开平台公告送达《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期限届满未有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合作社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钦州市钦北区凤源泉种养专业合作社2017年6月21日的变更登记。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或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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