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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局查明,当事人广西钦州市超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对车辆进行检验检测,且检验检测结果无法复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9月17日责令当事人三日内改正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通报批评,2.罚款1.5万元。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对广西钦州市超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请辖区内各检验检测机构以此为戒,严格遵守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规定,提升社会公信度,维护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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