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6月17日 |
|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农机商店等9家企业) | |
| 发文字号:钦北市监罚送告〔2025〕19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7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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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农机商店等9家企业(详见附件):
本局于2025年5月2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北市监处罚〔2025〕 160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
经核查,你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2025年3月11日,我局在钦北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钦北市监罚送告〔2025〕9号),公告送达《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钦北市监罚告〔2025〕69号),依法告知你单位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北市监处罚〔2025〕160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企业名单(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农机商店等9户企业)
联系人:胡礼达、李炎瞳 联系电话:0777-5817865
联系地址:钦州市钦北区行政中心办公区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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