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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锋御建材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经查,钦州锋御建材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其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撤销钦州锋御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处理决定。
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发布《关于撤销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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