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钦州锋御建材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 |
| 发文字号:钦北市监企撤告〔2025〕4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15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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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锋御建材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钦州锋御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事,已调查终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将拟作出行政处理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钦州锋御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申请举行听证,请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因受送达人无法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钦北区市场监管局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和信用监管股 联系电话:0777-2825379
联系地址:钦州市钦北区行政信息中心钦北区市场监管局A101室
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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