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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编制说明

2018-02-28 00:00     来源:钦北区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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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主要职能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相关工作。

2)负责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3)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4)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6)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7)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8)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9)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

11)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分析、公开及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的建立、维护和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完善工作。

12)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13)承办钦北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1.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钦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监察室)、法规与行政执法督察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市场与合同规范管理股、企业与个体经济监督管理股、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与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财务股、人事股和经济检查大队。

2.派出机构

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所13个,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分别为钦州市钦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垌工商所;钦州市钦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小董工商所;钦州市钦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那蒙工商所;钦州市钦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寺工商所;钦州市钦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大直工商所;钦州市钦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滩工商所;钦州市钦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棠工商所;钦州市钦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板城工商所;钦州市钦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平吉工商所;钦州市钦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塘工商所;钦州市钦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台工商所;钦州市钦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鸿亭工商所;钦州市钦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白水塘工商所。

工商行政管理所受钦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主要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等综合管理职责。

、人员构成情况

1.编制人数:核定编制人数87,其中行政编制85人,机关后勤服务编制2人;

2.实有人数我局实有人数80人,其中行政编制78人,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人

3.其他人员情况:区财政供养长期聘用3人,单位聘用临时人员7人,退休人员7人,遗属6人。

第二部分:钦北区工商局2018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报表详见附件)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第三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2018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收入总预算955.81万元。同比增加40.07万元,上升4.38%。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955.81万元,同比增加48.71万元,上升5.37%。

  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 0万元。

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 0万元。

上年结余收入0元。

2018年收入预算总体增加的主要原因: 一是我局实有人数比上年增加了7人,因此与人员相关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基本支出收入预算增加;二是根据工作需要,项目收入预算增加。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8年支出总预算955.8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57.7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89.74%,同比增加13.87万元,增长1.64%;项目支出98.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10.26%,同比增加26.2万元,增长36.44%。 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与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相同。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 4类,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科目支出预算715.6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74.87%,同比减少24.1万元,下降3.26%。

2)社会保障和就业科目支出预算125.8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3.17%。同比增加38.85万元,增长44.64%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科目支出预算50.2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5.26%。同比增加13.72万元,增长37.54%

4)住房保障科目支出预算64.0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6.7%。同比增加11.6万元,增长22.11%

2.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857.7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89.74%,同比增加13.87万元,增长1.64%;。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731.39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85.27%,同比增加54.12万元,增长7.99%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19.17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3.9%,同比增加10.9万元,增长10.07%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 7.14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的0.83%,同比减少51.17万元,下降87.76%。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98.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10.26%,同比增加26.2万元,增长36.44%。其中: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 89.3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91.03%,同比增加26.4万元,增长41.97%。

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8.8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8.97%。同比减少0.2万元,下降2.22%。

二、2018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955.8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857.71万元,项目支出预算98.1万元。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1.行政运行617.51万元,全部为基本支出,主要用于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钦北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73.85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单位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而发生的项目支出,如综合业务工作经费。

3.工商行政管理专项2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单位为完成管理专项工作任务而发生的项目支出

4.执法办案专项经费22.25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保证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需要各项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5.87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6.行政单位医疗50.27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我区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7.住房公积金64.06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为所属单位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情况

2018年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预算0万元。

三、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一)2018年部门预算全口径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部门预算共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6.4万元(全口径),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6.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0万元。

(二)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6.4万元。2017年预算5.84万元增加0.56万元,同比增长9.59%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导致定额公用经费中按人数计算的接待费增加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2018年预算 0万元与上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2018年预算6.4万元,同比增加0.56万元,增长9.59%。主要是安排接待有关领导来我区参加各类会议、重大活动和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的接待费用以及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公务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8年预算0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8年预算 0万元,与上年持平

2)公务用车购置2018年预算 0万元,与上年持平

第四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其他事项说明

(一)钦北区工商局预算单位的构成

钦北区工商局2018年的部门预算由局本级1个单位构成。 纳入局本级部门预算的职能部门包括:办公室(监察室)、法规与行政执法督察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市场与合同规范管理股、企业与个体经济监督管理股、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与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财务股、人事股和经济检查大队9个内设机构。大垌工商所小董工商所那蒙工商所大寺工商所长滩工商所新棠工商所板城工商所平吉工商所青塘工商所贵台工商所鸿亭工商所白水塘工商所13个派出机构

(二)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行政运行617.51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局机关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51.05万元。同比增加42.05万元,增长467.22%,其中:集中采购51.05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的100%,同比增加42.05万元,增长467.22%;分散采购预算 0万元。

政府采购资金类型: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1.05万元,上年结余收入安排0万元。

按政府采购项目类型分为货物类采购、工程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三种类型。货物类采购预算51.05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0  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

(四)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

根据钦州市钦北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相关规定,核定我局保留的公务用车编制为11辆,其中:局本级核定公务车编制11辆,实有车辆11辆,其中应急机要通信车2辆(小型轿车2辆),执法执勤车辆9辆(小型普通客车8辆,越野车1辆)。

(五)50万元以上项目预算绩效说明

我局2018年部门预算没有50万元以上项目。

第五部分:部分财政专有名词解释

一、财政收入口径

(一)总收入

1.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2.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收入包括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地方财政收入以前称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它是指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全市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组织征收的财政收入中属于我市可自主支配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一是共享税我市分享部分,即国内增值税的34%、改征增值税的30%、营业税的30%、企业所得税的30%、个人所得税的25%部分。二是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的收入。三是除中央和自治区统筹或按比例分享外的非税收入。

(三)转移性收入。反映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年度之间的结转结余收入、发行政府债券收入、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以及不同性质资金之间的调拨收入等。具体包括:上级补助收入(含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政府债券收入、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等。

(四)返还性收入。反映下级政府收到上级政府的返还性收入。包括:增值税税收返还收入、消费税基数返还收入、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

(五)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反映政府间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包括:体制补助收入、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老少边穷转移支付收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结算补助收入、体制上解收入、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收入、化解债务补助收入、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企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收入、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专项上解收入、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收入、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基本养老保险和低保等转移支付收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转移支付收入、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收入、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收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收入、固定数额补助收入和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等。

(六)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反映政府间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包括各项专项拨款补助收入。

(七)经常性财政收入。具有稳定来源且财政能够统筹安排支出的收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一次性收入);二是中央核定的增值税税收返还、消费税基数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三是中央通过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八)全市组织的财政收入。是指由全市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财政收入。包括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留归我市地方财政收入和上划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收入。

全市组织的财政收入=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市上划中央和自治区收入

二、财政支出口径

(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即以前统称的一般预算支出

(二)上解上级支出。反映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专项上解支出。

(三)补助下级支出。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包括返还性支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等。

(四)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通过超收或净结余等安排,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以及视预算平衡情况在安排次年年初预算时调入并安排使用的专用基金。

(五)财政支出年初预算财政支出年初预算是指年初各级人大通过的支出预算数。

)财政支出年度预算财政支出年度预算=年初预算+年度新增上级专项转移支付(无需本级配套)+年度新增上级下达的带有专项性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无需本级配套)+上年结转未列入年初预算支出的部分+动支预备费+科目调剂+本年超(短)收安排(需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年度新增需本级配套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需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年度新增上级下达的需本级配套的带有专项性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需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年度新增上级下达的财力性转移支付(需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债务收入(发行新增债券需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动用未列入年初预算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需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他

三、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引入了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一)税收返还现行自治区对市县的税收返还包括增值税税收返还、消费税基数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自治区分享四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等。

增值税税收返还。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行按税种划分收入的办法,原属地方支柱财源的两税收入(增值税收入的75%和消费税收入的100%)上划为中央收入,由中央给予税收返还。但在2015年消费税实行基数返还后,仅增值税(75%部分)继续以1993年为基期年,每年按照1:0.3的递增率确定对地方的返还额。

消费税基数返还。自2015年起,中央对地方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2001年中央实施所得税分享改革,原属地方财源的企业所得税的60%、个人所得税的60%上划为中央收入,由中央给予税收返还。以2001年为基期,为保护地方既得利益,对于改革后当地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小于实际所得税收入的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地方。

自治区分享四税返还。2005年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属市县的增值税8%、营业税40%(不包括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10%、个人所得税15%(不包括利息所得税)上划为自治区本级收入,由自治区给予各市、县税收返还。返还数额以2004年为基期年计算确定。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是指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中央以地方2007年公路养路费等六费收入为基数给予的返还。

(二)转移支付制度。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区逐步探索建立了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制度。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由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构成。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指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市县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和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而给予的补助,由各市县统筹安排使用。目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老少边穷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对委托地方代理的一些事务或中央、自治区、市县共同承担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需按用途使用。专项转移支付重点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支农等公共服务领域。

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各有特点:前者体现地方自主性,便于地方统筹安排,更侧重于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后者专款专用,虽不利于地方统筹安排,但体现上级政府的政策导向。有效使用的关键在于科学设置、合理搭配,发挥好各自的作用。

钦州市钦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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