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州市钦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6年04月13日 |
| 标 题:钦北区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北人社许可〔2026〕9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3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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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海龙饲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本局提出的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办法》(桂劳社发〔2006〕228号)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的生产班组长2人、机修员4人、包装工3人、投料工岗6人、中控员岗3人、制粒员3人、品管员5人、搬运工7人、叉车工1人、仓管员5人、保安员4人共43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同意你公司的业务员28人、技术服务员9人、厂长1人、总经理1人、配方师1人共40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后,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请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号)中关于制度工作时间计算及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单位应予公示。
五、你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有效期从发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钦州市钦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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