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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钦州市钦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文日期:2026年03月05日
标  题:钦北区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决定书
发文字号:北人社许可〔2026〕3号发布日期:2026年03月05日
效力状态:

钦北区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决定书

2026-03-05 16:00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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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

你公司向本局提出的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办法》(桂劳社发2006228号)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的中支负责人岗1人、中支银保分管总岗1人、驾驶1人、续收外勤岗1人,4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后,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请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号)中关于制度工作时间计算及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单位应予公示。

、你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有效期从202635日至202734日止。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钦州市钦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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