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州市钦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6年02月10日 |
| 标 题:钦北区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北人社许可〔2026〕2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0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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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漓源粮油饲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本局提出的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办法》(桂劳社发〔2006〕228号)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的生产班长3人、保全工5人、中控3人、制粒工5人、小料工5人、锅炉工2人、生产操作工1人、缝包工1人、保管员3人、开票计划员4人、财务核算员2人、品控化验员3人、司磅员3人、采购员1人、销售内勤2人、食堂工2人、清洁工2人、人力行政1人、门卫洗消工1人等49人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计算周期为月。在综合计算周期内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平均每月最多不超过36小时,并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二、同意你公司总经理5人、经理3人、主管9人、配方师2人、搬运装卸工9人、投料工2人、叉车工9人、销售31人等70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三、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后,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请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号)中关于制度工作时间计算及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单位应予公示。
六、你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有效期从2026年2月10日至2027年2月9日止。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钦州市钦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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