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州市钦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6年02月10日 |
| 标 题:劳动仲裁案件公告 | |
| 发文字号:钦北劳人仲字〔2025〕第139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0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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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泰盛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郭翔庆与你方(被申请人钦州市泰盛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钦北劳人仲字〔2025〕第1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郭翔庆与被申请人钦州市泰盛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4日至2025年8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钦州市泰盛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郭翔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583.1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464.0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583.1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761.8元、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250元、医疗费12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以上合计146162.15元。请你方自公告起60日内到钦州市钦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本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钦州市三沿路7号,钦州市钦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电话:0777-2561838)。
钦州市钦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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