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州市钦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6年01月15日 |
| 标 题:劳动仲裁案件公告 | |
| 发文字号:钦北劳人仲字〔2026〕第31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5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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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第二分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杨仁忠、苏远红、代林、刘川江、唐洪春、谭见、王明、张益君、钟贵兵、谭万斌、杨晓东、夏洪全、罗泓森、唐文金与你方(被申请人中弘(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第二分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案件。
申请人杨仁忠提出请求: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23日(46天)务工补贴款;3.请求裁决上述金额合计13800元。
申请人苏远红提出请求: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10月3日至2025年1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2025年10月3日至2025年11月26日(55天)务工补贴款;3.请求裁决上述金额合计16500元。
申请人代林提出请求: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26日(49天)务工补贴款;3.请求裁决上述金额合计14700元。
申请人刘川江提出请求: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26日(49天)务工补贴款;3.请求裁决上述金额合计14700元。
申请人唐洪春提出请求: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6日(29天)务工补贴款;3.请求裁决上述金额合计8700元。
申请人谭见提出请求: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26日(49天)务工补贴款;3.请求裁决上述金额合计14700元。
申请人王明提出请求: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11日(34天)务工补贴款;3.请求裁决上述金额合计10200元。
申请人张益君提出请求: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22日(45天)务工补贴款;3.请求裁决上述金额合计13500元。
申请人钟贵兵提出请求: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0月18日(9天)务工补贴款;3.请求裁决上述金额合计2700元。
申请人谭万斌提出请求: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22日(45天)务工补贴款;3.请求裁决上述金额合计13500元。
申请人杨晓东提出请求: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20日(43天)务工补贴款;3.请求裁决上述金额合计12900元。
申请人夏洪全提出请求: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10日(33天)务工补贴款;3.请求裁决上述金额合计9900元。
申请人罗泓森提出请求: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12日(35天)务工补贴款;3.请求裁决上述金额合计10500元。
申请人唐文金提出请求: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26日(49天)务工补贴款;3.请求裁决上述金额合计14700元。
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且经本委专递邮寄至你方注册地址仍无法送达,现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你方公告送达以下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庭开庭通知书、劳动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复印件。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不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委定于2026年3月29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地址:钦州市三沿路7号,钦州市钦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0777-2561838)。你方若逾期不到庭的,本委则依法按缺席审理及裁决。
钦州市钦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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