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州市钦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6年01月15日 |
| 标 题:劳动仲裁案件公告 | |
| 发文字号:钦北劳人仲字〔2026〕第35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5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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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创融重科建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汪万荣与你方(被申请人四川创融重科建筑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案件。
申请人汪万荣提出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638元(拾级伤残为7个月的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234元×7个月=57638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4106元(拾级伤残为9个月的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234元×9个月=69453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638元(拾级伤残为7个月的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234元×7个月=57638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9761.6元(从2024年11月29日至2025年2月10日,8234元×2.4月=19761.6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1640元(中草药费300元+检查费139.80元+中草药费 390元+治疗费卫生材料费等671.14元+139.82元=1460.76元);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250元;以上六项合计211033.6元。
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且经本委专递邮寄至你方注册地址仍无法送达,现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你方公告送达以下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庭开庭通知书、劳动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复印件。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不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委定于2026年3月27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地址:钦州市三沿路7号,钦州市钦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0777-2561838)。你方若逾期不到庭的,本委则依法按缺席审理及裁决。
钦州市钦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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