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州市钦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22日 |
| 标 题:钦北区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北人社许可〔2025〕24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2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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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利源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向本局提出的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办法》(桂劳社发〔2006〕228号)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的财务5人、化验员5人、企管2人等岗位共12人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
二、同意你公司财务片管1人、分公司负责人5人、技术员24人、设备4人、销售主管2人、管理员8人、等岗位共44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三、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后,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请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8〕3号)中关于制度工作时间计算及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你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有效期从签发之日起一年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或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钦州市钦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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