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州市钦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21日 |
| 标 题:劳动仲裁案件公告 | |
| 发文字号:钦北劳人仲字〔2025〕第139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1日 |
| 效力状态: |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钦州市泰盛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郭翔庆与你方(被申请人钦州市泰盛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案件。
申请人郭翔庆提出请求:1.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583.15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464.05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583.15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9761.8元;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250元;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医疗费12320元;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
本委根据你方的注册地址,通过仲裁专递和直接送达的方式无法找到你方,现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你方公告送达以下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庭开庭通知书、劳动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复印件。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不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委定于2026年2月2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地址:钦州市三沿路7号,钦州市钦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0777-2561838)。你方若逾期不到庭的,本委则依法按缺席审理及裁决。
钦州市钦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