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26年03月23日 |
| 标 题:钦北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十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北农发〔2026〕4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23日 |
| 效力状态: |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局各股室、各二层单位:
《钦北区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十批)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钦北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钦北区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
(防灾救灾第十批)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十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来源
自治区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十批)47万元。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一)补助范围。2025年9月起,因台风、洪涝、干旱、低
温冰冻等自然灾害导致的种植业损失,资金用于灾后恢复生产或灾前预防。在保障粮油作物生产并确保完成绩效目标的前提下,根据灾情实际,可统筹本资金用于糖料蔗等其他种植业。
(二)补助内容。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农业生产救灾用燃油及电费支出、农田进排水设施设备采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等。补助先报先核先补,补完即止。
(三)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
社会化服务组织、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户及相关农业企业等。在补助安排上,对因灾新增监测对象以及未消除风险的因灾受损监测对象予以优先重点支持;对尚未获得保险赔付或同类救灾资金补助的因灾受损监测对象、脱贫户和一般农户予以倾斜支持。
(四)补助标准。补助以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的形式发放。严格核对补助对象身份类别(监测对象的风险消除状态以受灾发生时间为判定依据),科学细化具体补助标准,并严格进行灾情损失核定。
支持农作物灾后恢复生产等按不超过200元/亩的标准补助,且补助总额不超过因灾实际损失的100%。
三、工作流程
(一)提交费用证明资料(2026年5月6日前)。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把相关证明资料提交到村委(社区)收集整理审核,汇总报镇人民政府(长田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公示(2026年5月13日前)。镇人民政府(长田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补助对象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三)核定金额审批发放(2026年5月25日前)。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各镇(街道)提交的相关抗旱或防汛工作产生的费用证明资料,若有问题及时反馈相关镇,必要时进行二次公示。核定相关抗旱或防汛工作产生的费用金额后,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拨付。审批通过后由农业农村局委托金融机构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或对公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组织落实。区农业农村局加强与各镇(街道)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严格遵循《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有关规定,密切跟踪灾害动态变化,科学分析研判农业生产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资金具体使用流程、补助对象及补助方式。
(二)严格规范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强化项目全过程评价管理,坚决杜绝挤占、挪用等违规现象发生,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优化资金拨付程序,积极采取高效便捷的采购方式,切实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联系人:杨世观,联系电话:2895877。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