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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2023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3-07-10 11:15     来源:钦北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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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0日,钦北区农业农村局、钦北区财政局、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印发了《钦北区2023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钦北农发〔2023〕3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实施稻谷生产补贴政策是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为做好落实补贴政策,提高稻谷生产补贴资金的精准性和指向性,促进稳定稻谷生产能力,出台工作方案明确补贴范围和对象、补贴标准以及工作责任、保障措施,以确保政策落地落细。

二、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2023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建〔2023〕61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补贴资金使用、工作分工、保障措施五个方面。

其中补贴资金使用方面的主要内容有: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1.补贴范围:钦北区辖区。

2.补贴对象:

(1)种植双季稻生产者〔包括普通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农业企业等,下同〕,重点支持双季稻规模种植。

(2)种植单季早稻20亩(含)以上的生产者。

符合以上申报资格条件的稻谷生产者可自愿申报补贴。对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生产者应列入补贴申报范围,并由镇、街道逐一通知到户、到人。

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达到90%以上且有正常产量的可以列入补贴范围,否则不予补贴。旱改水的稻田已经通过自然资源部门验收确认为水田,并且种植水稻后有正常产量的才可以列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面积依据

实行补贴面积申报制,在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申报且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补贴。生产者按双季稻(同一地块种植早、晚两季水稻的,不含再生稻,下同)、单季早稻20亩(含)以上的(同一地块只种植单季早稻的,下同)面积分别申报,以便核验。

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由实际种植的一方申报补贴,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申报2023年撂荒耕地治理补助和2023年水稻高产攻关示范片创建项目补助的田块,不得重复申报此项补贴。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我区2023年稻谷生产补贴资金总额,根据核验确定后的补贴面积总数等因素据实测算确定,采用分类分档、统一补贴标准方式。

第一档:种植双季稻50亩(含)以上(水田面积,非复种)的生产者,每亩补贴500元。

第二档:种植双季稻20亩(含)至50亩(不含)(水田面积,非复种)的生产者,每亩补贴400元。

第三档:种植20亩(含)以上单季早稻的生产者,每亩补贴200元。

第四档:种植双季稻20亩以下(水田面积,非复种)的生产者,每亩补贴标准以优先第一、二、三档补贴后的剩余资金与该档确定后的补贴面积总数进行测算确定,每亩补贴不得超过400元。

(四)补贴资金的下达和兑现

稻谷生产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下达各镇(城区)财政所,由各镇(城区)财政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通过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直接兑付到农户账户;对于没有“一卡通”账户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农业企业等相关生产主体通过委托金融机构兑付,不允许现金兑付。

四、实施工作流程

补贴工作严格按照“制定实施方案—政策宣传发动—组织申报—镇级审核—公示—汇总上报—区级联合审核(包括现场核验)—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公告—发放”的程序进行。

稻谷生产补贴采取自愿申报制,生产者需在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申报,逾期不受理补贴申报。申报主体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其中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农业企业要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村委会审核、汇总、盖章后统一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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