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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三、人员构成及编制现状
第二部分:钦北区民宗局2020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报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钦北区民宗局2020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2020年收支总体情况
二、2020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三、2020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第四部分:2020年部门预算其他事项说明
一、钦北区民宗局预算单位的构成
二、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三、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
五、重点项目预算绩效说明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钦州市钦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含所属事业单位)部门概况
1.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对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协调推动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部门开展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4.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参与协调少数民族聚居区社会稳定工作,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指导全区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协助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问题。实施民族关系监测体系建设。
5.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6.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配合做好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扶贫事宜。组织协调少数民族聚居区科技发展、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政策的落实。
7.协同财政部门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参与其他有关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资金分配、监督和管理。
8.研究少数民族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会同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部门承办全区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相关事宜,组织参加全国、全区、全市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协助做好“壮族三月三”活动整体策划和设计等相关工作。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教育援助、民族教育扶持和民汉双语教育的有关事宜。指导民族图书、报刊、广播影视的出版发行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规划、出版工作。
9.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翻译、研究、 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组织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组织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试测试工作。负责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翻译工作。
10.负责对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守法、拥护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教育。做好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人士的爱国统一战线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按照自身特点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帮助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的选拔、培养工作。
11.负责宗教行政审批工作,重点管理钦北区宗教场所。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各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宣传品的审查工作。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12.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做好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办理有关少数民族、宗教界涉外事宜。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按照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和外事纪律开展对外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活动。协助有关方面处理宗教涉外事宜。
13.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宗教界人士的培训、培养工作。组织开展宗教干部培训工作。
14.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钦州市钦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核定行政编制共7个,其中行政5人,参公管理2人,后勤服务编制0人,全额事业0人,差定额0人,自收自支0人;下属单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核定编制2个,其中行政0人,参公管理2人,后勤服务编制 0人,全额事业0人,差定额0人,自收自支0人。
钦州市钦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核定编制7个,实有人员7人,其中在职7 人(行政编制5人,参公管理2人,全额事业0人,差定额0 人,自收自支0 人),退休10人,离休0人;下属单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核定事业编制2个,其中行政0人,参公管理2人,后勤服务编制0人,全额事业0人,差定额0人,自收自支0人,退休1人。其他人员情况:机关后勤服务人员0人,区财政供养长期聘用0人,单位自聘0人,遗属0人。
第二部分:钦州市钦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含所属事业单位)2020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报表详见附件)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表
第三部分:钦州市钦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含所属事业单位)2020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20年收入总预算150.83万元,比上年减少12.67万元,下降7.75%,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150.83万元,同比减少12.67万元,下降7.75 %。
政府性基金拨款 0万元,同比持平。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0万元,同比持平。
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0万元,同比持平。
上年结余收入0万元,同比持平。
收入预算总体减少的主要原因:人员退休,经费减少。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20年支出总预算150.8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2.3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74.46%,同比减少8.39万元,下降6.95%;项目支出38.5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25.54 %,同比减少4.28万元,下降10 %。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四类,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科目支出预算12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1.55%,同比减少9.28万元,下降7.02%。
(2)社会保障和就业科目支出预算15.8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0.54%,同比减少1.94万元,下降10.88%。
(3)卫生健康支出科目支出预算5.55万元,占支出总预算3.68%,同比减少0.55万元,下降9.02%。
(4)住房保障科目支出预算6.3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4.24%,同比减少0.91万元,下降12.47%。
2.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112.3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74.46%,同比减少8.39万元,下降6.95%。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91.7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81.65%,同比减少11.55万元,下降11.19%。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4.93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3.29%,同比增加1.37万元,增长10.1%。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5.68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的5.06%,同比增加1.8万元,增长46.39%。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38.5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25.54%,同比减少4.28万元,减少10 %。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0万元,同比持平。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30.02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77.93%,同比减少6.78万元,增长18.42%。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5.68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的5.06%,同比增加5.68万元,增长100%。
资本性支出预算8.5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22.07 %,同比增加2.5万元,增加41.67%。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情况。
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150.8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112.31万元,项目支出预算38.52万元。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1. 行政运行84.4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4.48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1.42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为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而发生的项目支出。如民族工作会议费、综合业务工作费
3.民族工作专项1.1万元,民族工作任务更显繁重,为此,自治区民委根据国家民委的相关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民族关系监测评价机制建设,对全区民族关系开展民族关系监测评价.
4.其他民族事务支出6万元,开展日常民族工作、“壮族三月三”活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宣传月活动、支付租车费、报刊征订费、伙食补助、民族信息化建设、民族文化建设、民族干部群众教育、民族工作劳务费等费用。
5.行政事业单位医疗5.55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我市统一规定,按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6.住房公积金 6.39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为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
7.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5.89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我市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机关事业在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8.宗教事务20万元。用于打击整治非法聚会点经费,营造和谐的宗教环境,稳定意识形态发展。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工作。
(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情况。
2020年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预算0万元,全部为项目支出预算。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1. 征地和搬迁补偿支出0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
2. 土地开发支出 0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情况
钦州市钦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含所属事业单位)2020年部门预算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
(一)2020年部门预算全口径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0年部门预算共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0.56万元(全口径),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0.5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0万元。
(二)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0.56万元,比2019年预算0.48万元,增加0.08万元,同比增长16.67 %。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减少的原因主要是:减少公务接待。
1. 因公出国(境)经费2020年预算 0万元,同比减少0万元,下降0 %。
2.公务接待费2020年预算0.56万元,同比增加0.08 万元,增长16.67 %。主要是安排接待有关领导来我区参加各类会议、重大活动和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的接待费用以及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公务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费2020年预算0万元,同比减少0万元,下降0 %。其中: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0年预算0万元,同比减少0万元,下降0 %。
(2)公务用车购置2020年预算0万元,同比减少0万元,下降0 %。
第四部分:钦州市钦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2020年部门预算其他事项说明
(一)预算单位的构成。
钦州市钦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2020年的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及局属1个事业单位构成,其中:
纳入局本级部门预算的职能部门包括:办公室、民族经济股纳入本局部门预算的1个事业单位包括:局属参照公务员管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个。
(二)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行政运行84.48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主要用于本局机关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2.5万元,同比增加2.5万元,增长100%,其中:集中采购0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的0%,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 %;分散采购预算2.5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的100%,同比增加2.5万元,增长100 %。
政府采购资金类型:一般公共预算拨款0万元,上年结余收入安排0万元。
按政府采购项目类型分为货物类采购、工程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三种类型。货物类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0 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
(四)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
根据钦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相关规定,核定本局保留的公务用车编制为0 辆。
(五)50万元以上项目预算绩效说明。
钦州市钦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2020年部门预算50万元以上项目0个,按区财政文件要求全部列入绩效考核范围,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0万元,其中:局本级0个绩效考核项目。
第五部分:部分财政专有名词解释
一、财政收入口径
(一)总收入
1. 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2. 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收入包括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地方财政收入”, 以前称“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它是指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全市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组织征收的财政收入中属于我市可自主支配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一是共享税我市分享部分,即国内增值税的34%、改征增值税的30%、营业税的30%、企业所得税的30%、个人所得税的25%部分。二是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的收入。三是除中央和自治区统筹或按比例分享外的非税收入。
(三)转移性收入。反映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年度之间的结转结余收入、发行政府债券收入、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以及不同性质资金之间的调拨收入等。具体包括:上级补助收入(含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政府债券收入、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等。
(四)返还性收入。反映下级政府收到上级政府的返还性收入。包括:增值税税收返还收入、消费税基数返还收入、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
(五)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反映政府间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包括:体制补助收入、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老少边穷转移支付收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结算补助收入、体制上解收入、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收入、化解债务补助收入、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企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收入、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专项上解收入、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收入、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基本养老保险和低保等转移支付收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转移支付收入、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收入、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收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收入、固定数额补助收入和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等。
(六)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反映政府间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包括各项专项拨款补助收入。
(七)经常性财政收入。具有稳定来源且财政能够统筹安排支出的收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一次性收入);二是中央核定的增值税税收返还、消费税基数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三是中央通过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八)全市组织的财政收入。是指由全市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财政收入。包括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留归我市地方财政收入和上划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收入。
全市组织的财政收入=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市上划中央和自治区收入
二、财政支出口径
(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即以前统称的“一般预算支出”。
(二)上解上级支出。反映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专项上移支出。
(三)补助下级支出。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包括返还性支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等。
(四)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通过超收或净结余等安排,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以及视预算平衡情况在安排次年年初预算时调入并安排使用的专用基金。
(五)财政支出年初预算。财政支出年初预算是指年初各级人大通过的支出预算数。
(六)财政支出年度预算。财政支出年度预算=年初预算+年度新增上级专项转移支付(无需本级配套)+年度新增上级下达的带有专项性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无需本级配套)+上年结转未列入年初预算支出的部分+动支预备费+科目调剂+本年超(短)收安排(需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年度新增需本级配套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需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年度新增上级下达的需本级配套的带有专项性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需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年度新增上级下达的财力性转移支付(需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债务收入(发行新增债券需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动用未列入年初预算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需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他
三、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引入了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一)税收返还。现行自治区对市县的税收返还包括增值税税收返还、消费税基数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自治区分享“四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等。
增值税税收返还。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行按税种划分收入的办法,原属地方支柱财源的“两税”收入(增值税收入的75%和消费税收入的100%)上划为中央收入,由中央给予税收返还。但在2015年消费税实行基数返还后,仅增值税(75%部分)继续以1993年为基期年,每年按照1:0.3的递增率确定对地方的返还额。
消费税基数返还。自2015年起,中央对地方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2001年中央实施所得税分享改革,原属地方财源的企业所得税的60%、个人所得税的60%上划为中央收入,由中央给予税收返还。以2001年为基期,为保地方既得利益,对于改革后当地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小于实际所得税收入的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地方。
自治区分享“四税”返还。2005年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属市县的增值税8%、营业税40%(不包括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10%、个人所得税15%(不包括利息所得税)上划为自治区本级收入,由自治区给予各市、县税收返还。返还数额以2004年为基期年计算确定。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是指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中央以地方2007年公路养路费等“六费”收入为基数给予的返还。
(二)转移支付制度。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区逐步探索建立了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制度。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由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构成。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指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市县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和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而给予的补助,由各市县统筹安排使用。目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老少边穷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对委托地方代理的一些事务或中央、自治区、市县共同承担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需按用途使用。专项转移支付重点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支农等公共服务领域。
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各有特点:前者体现地方自主性,便于地方统筹安排,更侧重于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后者专款专用,虽不利于地方统筹安排,但体现上级政府的政策导向。有效使用的关键在于科学设置、合理搭配,发挥好各自的作用。
钦州市钦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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