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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钦北区物价局成文日期:2018年06月26日
标  题:关于钦北区民族事务局“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钦北族字﹝2018﹞14号 )的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钦北族字﹝2018﹞14号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6日
效力状态:

关于钦北区民族事务局“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钦北族字﹝2018﹞14号 )的政策解读

2018-06-26 00:00     来源:钦北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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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6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印发钦北区民族事务局“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钦北族字﹝201814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就《工作方案》解读如下:

一、《工作方案》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优化钦北区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市和钦北区的决策部署,钦北区民族事务局决定在全局范围内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

二、《工作方案》的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自治区深入推进“一事通办”利企便民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全面清理涉及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到 2018 年底前,建立钦北区民族事务局统一规范的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从根本上解决困扰群众和企业的“办证难、办事难”问题,着力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

三、《工作方案》的主要任务

对钦北区民族事务局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以下统称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时,需提供的各类证明及其盖章环节进行清理。

四、《工作方案》的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8 624日前)

钦北区民族事务局按照分级负责和“谁需要、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深入实际调查摸底,从证明需求单位角度梳理群众和企业办理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时需提交的各类证明及其盖章环节,对照《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理规范清单》(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清理规范清单》),填写证明事项信息,提出清理意见。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的建议,报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汇总。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将区、镇、村三级《清理规范清单》汇总后,上报至市行政审批局组织进行初核。

(二)初核阶段(2018731日前)

报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对《清理规范清单》进行初核,从证明需求和证明开具两个角度分别提出清理规范建议,并达成清理规范一致意见;形成统一规范的《清理规范清单》。

(三)复核阶段(2018 10月底前)

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将本行业区级《清理规范清单》和统一规范的《清理规范清单》,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区、镇、村三级清单提出清理规范建议,并向证明开具单位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达成清理规范一致意见;同时,对区、镇、村三级《清理规范清单》进行统一和规范,同一行业最终形成自治区、市、县、镇、村五级各一张统一规范的《清理规范清单》,报自治区政管办、市行政审批局审核。

(四)公布清单阶段(2018 12月底前)

钦北区民族事务局根据自治区公布的清单自行公布本级的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详见附件2、附件3)。

(五)总结考评阶段(2019 1月底前)

对“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于2018 121日前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钦北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在年初制定指标的基础上,对全区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提出考评意见,报区绩效办计入年度考评总分。

(六)建立长效机制阶段(持续推进)

钦北区民族事务局要按照自治区、市、区本级公布的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对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和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涉及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整。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的,钦北区民族事务局要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积极向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提出修法建议。有关证明事项清理取消后,全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开具此类证明,也不得以情况说明等形式变相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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