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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钦州市钦北区民政局成文日期:2025年04月14日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区本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的通知
发文字号:北民发〔2025〕2号发布日期:2025年04月14日
效力状态:

钦州市钦北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区本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的通知

2025-04-14 08:45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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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本级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区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区民政局对区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2024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接受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年检结论关系到社会组织的社会信用、税收优惠、等级评估、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重大权益。请各区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参检单位)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按要求填报年检材料(社会团体不需提供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于2025531日前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630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的年检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查(送钦北区政通街3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政窗口)。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指导、督促所管理的社会组织按要求完成年检,并做好有关审查初审(备案)工作

区民政局将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综合确定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虚假填报和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未尽事宜,请联系区民政局社会组织办公室联系人:张杰,联系电话:0777-3685558,联系地址:钦州市钦北区行政信息中心钦北区民政局办公楼三楼。

附件:钦州市钦北区区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须知

                            钦州市钦北区民政局

                            2025414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钦州市钦北区区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须知

一、年检对象

20241231日前注册登记的钦州市钦北区区本级社会团体和2024630日前注册登记的钦州市钦北区区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及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四)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开展情况;

(五)是否存在违规收取费用情况和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情况;

(六)财务状况、资金来源以及使用情况;

(七)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

(八)办事机构和分支(代表)机构设置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有关情况。

三、年检时间

从下发通知之日起至2024630日。

四、年检填报要求

(一)网上填报年检材料

1.参检单位完成网上年检填报。具体可在广西社会组织网(http://shzz.mzt.gxzf.gov.cn/)首页我要办广西社会组织日常事务平台栏目,通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登录后点击菜单栏中网上年检系统(首次参加年检的用户需先进行法人登录注册后才可登录系统)在线填报《2024年度检查报告书》并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须在线上传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经评估获5A4A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参检单位应当认真填写《2024年度检查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线上上传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在线上传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2.2024年度检查报告书》提交后,区民政局对参检单位年度检查材料进行网上预审,并在年检信息平台反馈预审情况。参检单位应反馈信息,及时整改并完善年检材料。

(二)报有关单位初审或备案

1.完成网上年检填报后,参检单位于2025531日前打印《2024年度检查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后,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业务主管单位应认真审查年检材料,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明确初审结论。

2.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将签字盖章的《2024年度检查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报送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三)管理机关审核

经有关单位初审或备案后,参检单位须在2025630日前报送年检材料至钦北区政通街3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政窗口。报送材料如下:

1.2024年度检查报告书》(需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的一式三份,其余一式两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符合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模板要求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式一份,模板相关内容在广西社会组织网表格下载查阅)。

4.整改报告。收到2023年度检查整改通知书的参检单位,要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报送整改报告。2023年度未按时完成年检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报送专项整改报告(包括未参检原因、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和财务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或银行流水对账单(社会团体提供)。

5.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相关材料。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五、年检结论

(一)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确定标准参照民政部2024年度检查有关通知要求。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形或违规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发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4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按规定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会员数量不符合登记要求、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社会团体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社会团体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

21.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22.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23.2024度因违法违规事项被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2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二)年检结论可在广西社会组织网我要查年检结果查询栏目查询。

六、工作要求

(一)各参检单位要高度重视,自觉接受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按时按质完成年检工作。

(二)逾期未提交年检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区民政局将视为未完成年检,按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进行处理。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要按期完成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区民政局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联系咨询方式。网上年检系统技术服务咨询专线:0771-5895199;

     区民政局年检业务咨询:0777-3686116(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政窗口)、0777-3685558(区民政局社会组织办公室

     电子邮箱:qbqmzj368509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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