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州市钦北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21日 |
|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林业局关于同意南防铁路钦州至防城港段增建二线工程梁场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钦北林审准资〔2025〕2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1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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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你单位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南防铁路钦州至防城港段增建二线工程梁场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本行政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一、同意南防铁路钦州至防城港段增建二线工程梁场临时用地临时使用钦北区大垌镇大垌直属2林班28.1、105.1、126.1小班内林地,面积0.0444公顷。项目使用林地类型均为用材林林地;林地保护等级均为Ⅳ级保护林地;林地权属均为集体林地,权属清楚无纠纷。
二、需要采伐临时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其他原因改变临时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对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
五、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七、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动失效。
八、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
钦州市钦北区林业局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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