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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中学章程

2025-12-30 11:45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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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中学章程

2025年10月

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中学文件

20251号

《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中学章程》于2025年10月13日板城镇中学学校教职工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2025年10月20日板城镇中学校教职工大会第2次会议修订,2025年12月22日板城镇中学校教职工大会第3次会议修订。现报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登记备案,由钦北区教育局安排在门户网站上公布。《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中学章程》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中

                        2025年12月25日

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中学章程

(2025年10月13日板城镇中学学校教职工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2025年10月20日板城镇中学校教职工大会第2次会议修订。2025年12月22日板城镇中学校教职工大会第3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二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职工管理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七章  校园管理

第八章  家校社协同管理

第九章  评价管理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  资产管理

第十二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员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兴国战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中。壮文表述为:GINHCOUH SI GINHBWZ GIH BANJCWNGZ CINCUNGH;
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那桃坳。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实施初中义务教育的公办全日制中学,学制3年。学校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校训:敬业、严谨、博学、开拓
校风:团结协作、勤奋务实、坚持原则、高度自觉
教风:爱生、勤奋、协作、创新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以德立校,以法治校,质量兴校,科研强校。
学校的育人目标:把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会生存、学会学习、学会合作、学会创新的时代新人。

第六条 校徽:由一个少年攀登古窦岭图案设计而成。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中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3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设副校长3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学校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必要时校长可邀请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支部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支部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党政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政办公室及德育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职能在学校相关管理制度中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党支部书记职责

学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党支部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支部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和钦州市委各项要求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支部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学校党支部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支部班子成员的政治思想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支部会议、党员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支部定期向党员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九)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校长职责: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支部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负责招生、考试和学生学籍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推动学校思政课创新,提高思政课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合法合规选用使用教材,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教辅管理规定,按照规范程序开展课外读物推荐、馆藏图书采购受捐等工作,严防各类不良读物进入校园。组织开展学生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研究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对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薪酬分配和福利待遇方案。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各类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家校社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支部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设置语文、数学、英语、理化生(物理、化学、生物)、政史地(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综合(体育与健康、艺术、信息技术....等)教研组,具体负责相应学科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教职工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大会应到会半数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教职工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工资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维护教职工福利合法权益;

(五)评议和监督书记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学校党总支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务和校务公开,党务和校务公开的原则及范围参照党章和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及范围执行。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未取得教师资格者,不得从事教学工作。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设置及任职条件,聘用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职工编制总额和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学科教学岗位、后勤和教辅人员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推行岗位目标责任制。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合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制定工作纪律,落实考核措施。教职工请假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在编不在岗或辞职等情况,学校及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健全教师业务档案,完善包含个人基本情况、继续教育证明、教学计划与总结、师德考核材料、出勤记录、奖惩记录、年度考核等内容的档案体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师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师头脑,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法治和纪律教育,落实《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引导教师崇德修身、潜心育人。实行师德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着力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指导教师深入研习课程标准,熟练掌握学科教学基本要求。加强教学基本功训练与考核,提升教师普通话水平与规范汉字书写能力。增强教师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深度融合的能力,突出AI赋能教育,强化实验教学,创新教学模式。

第二十八条 学校落实《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制定班主任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学习、交流和专项培训,提高班主任的组织管理能力、心理辅导能力和家校沟通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规划,指导教师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计划,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档案。将心理健康教育、美育素养、人工智能技术运用等内容纳入教师培训必修课。按规定将培训经费列入学校预算,支持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确保完成规定学时。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时足额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设置、职称评聘、考核评价和待遇保障机制。关心教职工身心健康,定期组织体检和文体活动。落实班主任工作量计算、津贴待遇、考核奖励等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或其家长产生纠纷时,学校应及时调查处理。经认定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其他不利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师德规范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据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处分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拟作出重大奖励或处分决定时,应听取学校教职工大会(或工会)的意见。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凡按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或按规定转入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学籍管理档案,规范办理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手续,防止空挂学籍和辍学现象。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制度,规范请假程序。实行每课考勤,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严格控制学生流失,严禁以任何方式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转学、退学。精准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健全学习困难学生帮扶机制,防止学生因贫失学辍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基于事实和法律规定。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学生对处分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学生受处分后,确有悔改和显著进步的,可由本人或家长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可撤销原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制定“一校一案”德育工作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党支部主导、校长负责、群团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加强爱国主义、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公民意识、法治、生态文明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熟记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十条 学校重视道德与法治课程建设,推进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协同育人。统筹课程资源,创新德育形式,强化学科育人功能。组织开展适合学生的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注重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第四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习新思想 做好接班人”、“开学第一课”、“我们的节日”等主题教育活动,以及升旗、入团等仪式教育。将学生思想品德发展状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按照国家要求,协同多学科开展法治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公平,保障所有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坚持合理便利原则,创造条件接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保障随迁子女平等入学和享受教育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将心理健康教育课纳入校本课程,开展生命教育、挫折教育等。充分发挥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及校园文化的心理滋养作用。加强心理辅导室建设和规范使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配足配齐体育教师,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确保学生每天校内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加强科学锻炼指导和安全管理。每年组织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与数据上报,并将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落实国家美育课程方案,配足配齐美育教师,开齐开足美育课程。按照标准建设艺术专用教室,配备必要器材。面向全体学生组织开展艺术活动,建立艺术社团或兴趣小组。整合校内外资源开展美育实践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开足劳动教育课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与校内外劳动实践。将劳动教育与家庭生活、校园生活和社会实践有机结合,丰富学生劳动体验,提升劳动素养。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招生入学的规定,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公开招生范围、程序、时间及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全面落实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及自治区实施办法,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随意拔高教学要求,不随意加快教学进度,确保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艺术、劳动、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九条 学校科学合理安排课程与作息时间,保障学生课间休息及必要的课后自由活动时间。严禁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讲授新课。

第五十条 学校基于学生发展需要和地方、学校资源,科学规范开发与实施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严格落实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要求,通过考察探究、社会服务、设计制作、职业体验等方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实践交流展示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施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学,强化学科实践,引导学生动手解决实际问题。定期开展学情分析和教学质量诊断。积极推行启发式、探究式、合作式等教学方式,提高学生课堂参与度与学习主动性。学校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落实“双减”政策,加强作业统筹管理。创新作业类型方式,避免机械重复训练,鼓励布置分层、弹性及实践性作业。严格控制作业总量和时长,严禁布置惩罚性作业。周末、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科学调控书面作业时间总量。

第五十三条 学校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与氛围,激发和保护学生的学习兴趣与自信心。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认知特点,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注重培养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能力。

第五十四条 学校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健全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评价等环节的规范要求与质量监控机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教学检查,落实领导听课评课制度。

第五十五条 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健全教研组织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制定学校教育科研计划,激发教研组织活力。健全校本教研制度和师徒结对制度,开展经常性教研活动,发挥教师在校本教研中的主体作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总结提炼教学成果,撰写论文论著。积极探索信息技术、人工智能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推动教学模式与方法创新,促进课堂教学质量持续提升。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逐级分解、明确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积极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以校方责任险为核心的校园保险保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学习相关安全法律法规。重点预防和应对溺水、交通事故、不法侵害、校园欺凌、自然灾害、网络及公共卫生事件。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预案,妥善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配齐安全设施设备。严格落实校园封闭管理、专职保安派驻、视频监控与一键报警、校门防冲撞等要求。定期对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及消防、水电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发现重大隐患立即报告。

第六十条 在校园内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

第六十一条 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重点开展防溺水、交通、消防、食品、网络、防灾等专题教育,普及安全知识与技能,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十二条 学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使师生熟悉逃生路线,掌握基本的避险、自救、互救方法。组织校外活动时,必须制定安全预案,落实安全措施。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严格落实门卫值守、校园巡逻等安全防范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车辆及易燃易爆品、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严格落实值班、防火、用电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制定并落实校舍防倒塌、防汛、防雷、防火、防地质灾害等专项应急预案。定期排查并治理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严禁使用D级危房,加强在建工程安全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改善校园卫生环境。加强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和控制,在校园内全面禁烟。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建立饮用水安全管理及水质检测制度。按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引导学生养成健康行为习惯。完善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

第六十七条 学校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建立并妥善保管学生健康档案。

第七章 校园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科学制定校园建设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教学及生活设施。在保障教室、实验室数量的基础上,按需设置图书阅览室、体育器材室、艺术教室、心理辅导室等功能室,并加强管理与维护。

第六十九条 学校重视校园绿化美化工作,合理规划公共绿地,努力创建环境优美、生态和谐的校园。积极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结合相关主题日开展环保教育,培养学生绿色发展的责任感与行动力。

第七十条 学校加强学生宿舍、食堂、厕所、浴室等生活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规范设置校门、校牌、旗台旗杆。在校园显著位置张贴党的教育方针。保持校内主要道路平整、畅通、硬化。

第七十一条 学校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立健全卫生清洁制度,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坚持日常清扫与定期大扫除相结合,确保校园环境整洁卫生。加强学生宿舍内务管理,培养学生文明卫生习惯。

第七十二条 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精心凝练并弘扬体现办学理念和学校特色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系统规划文化建设,引领学校内涵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校园文化建设。在校园、教室显著位置张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小学生守则》及革命领袖、英雄模范等画像格言。办好宣传栏、文化走廊等阵地,定期更新内容。每年举办体育节、艺术节、科技节、读书节、劳动周等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引导学生文明上网、健康上网,提升网络素养,防范网络沉迷与不良信息侵害,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第七十五条 学校各类教学、办公用房应保持整洁。教室采光照明、课桌椅配置等需符合国家标准。实验室、图书馆等功能室设备配置应符合教学与学生年龄特点。办公室、学生宿舍等场所应布置规范、整洁有序、设施完好。

第七十六条 学校维护校园良好秩序,严禁在校内及校门口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燃放鞭炮、饲养禽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从事非法经营、封建迷信等活动。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校园或在周边聚集。

第八章 家校社协同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学校积极构建“共谋、共建、共育”的家校社协同育人新格局。密切与社区联系,争取社会资源支持学校发展。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等形式,指导家长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及《家长家庭教育基本行为规范》,提升家庭教育水平。

第七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制度,遵循民主、公开、自愿原则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充分发挥家委会参与学校管理、沟通家校、提供支持的作用,听取其意见建议。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校社协同育人长效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制定家长学校管理办法,设立学校开放日。协同加强学生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等管理,引导学生参与家务劳动,形成育人合力。

第八十条 学校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家长注重家庭建设与家风传承。拓展网络新媒体在家校沟通中的应用,落实教师家访制度,并将家校联系情况纳入教师工作考核。联合街道、社区及相关单位,挖掘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实践活动。

第九章 评价管理

第八十一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评价的根本标准。健全内部质量保障体系,重点评价学生全面发展、教育公平、教师专业成长、教育教学水平、育人环境及社会满意度等情况。坚决克服重智育轻德育、重分数轻素质等倾向,不将升学率作为唯一评价标准。

第八十二条 学校改革教师评价,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完善教师绩效考核办法,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教学一线和教育教学实绩突出的教师倾斜。健全教师荣誉制度,选树先进典型,查处失范行为。

第八十三条 学校改进学生评价,坚持以德为先、全面发展。建立以学生发展为核心、科学多元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重点考察品德发展、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实践能力等。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做好成长记录。减少考试次数,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八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在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十五条 学校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岗位,配备具备专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主管人员参与学校重大经济事项决策。

第八十六条 学校财务、会计人员须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其任职条件、职责、任免、培训及职称评聘等,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制度。

第八十七条 学校加强预算管理,科学编制年度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严格执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八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照核定项目与标准收费,杜绝乱收费。所有收入均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小金库”和账外账。所有支出均纳入预算管理,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开支范围和标准。健全财务审核审批制度,合理使用经费。按要求做好预决算编制、执行、公开及财务报告工作。

第八十九条 学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项目资金设立绩效目标,开展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章 资产管理

第九十条 学校规范物品与服务采购行为。图书、仪器、设备等资产的购置应遵循经济、实用、安全原则。重大采购和工程项目须经集体决策并按规定报批,符合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条件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程序。食堂物资采购等须定期公开,接受监督。

第九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制度。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卡片,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资产报废处置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十二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范、保障需要的原则配置资产。加强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提高使用效益。加强对师生的爱护公物教育,落实管理责任,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高效服务教育教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备案并公布后生效。章程修订需履行同样程序。

第九十四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大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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