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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特殊教育学校章程
2025年12月
钦州市钦北区特殊教育学校文件
钦北特校﹝2025﹞1 号
《钦州市钦北区特殊教育学校章程》于2024年10月8日钦州市钦北区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大会第六届第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12月1日钦州市钦北区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大会第六届第二次会议修订,并经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关于申请登记备案(钦州市钦北区特殊教育学校章程)公开表》登记备案。《钦州市钦州市钦北区特殊教育学校章程》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钦州市钦北区特殊教育学校
2025年12月4日
钦州市钦北区特殊教育学校章程
(2024年10月8日钦州市钦北区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大会第六届第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12月1日钦州市钦北区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大会第六届第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七章 校园管理
第八章 家校社协同管理
第九章 评价管理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章 后勤管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员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特殊教育。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钦州市钦北区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地址:钦北区长田街道皇马社区办公楼旁,邮政编码:535000。
第三条 学校性质:钦州市钦北区特殊教育学校隶属于钦北区教育局,是一所面向钦北区招收听障、智力障碍、视障三类残疾学生的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实行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教育。
第四条 办学宗旨:面向社会、面向未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并重,开发学生潜能,发展学生特长,为学生未来发展奠定基础,提高学生适应社会、参与社会、融入社会的能力,成为有用的人,顺利回归主流社会。
校训:开发潜能 自立自强
校风:有教无类 有爱无碍
教风:立德立人 至诚至善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会学习,会生活,会合作,会生存。
近期目标:完善学校的组织机构和规章管理制度,探索我校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存、发展、特色化之路。
中期目标:制度管理规范化,科学管理民主化,班子队伍素质提高,教师队伍专业能力强,学校管理有序,教育教研效果好。
长期目标:全面拓展发展之路,多层次办学,多角度育人。
学校的育人目标:会自理、会共处、会学习、有责任、有公德。
第六条 校徽: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钦州市钦北区特殊教育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书记、校长不分设。
第八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设党总支副书记1名、委员1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校长、副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学校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总支委员的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必要时校长可邀请党组织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支部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员,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配备专职(兼职)党务干部,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六条 学校在钦北区教育局领导下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按编制和管理需要,设党建办、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科研处、后勤处、电教处、工会、团支部、少先队等十个主要职能部门。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副校长和教学、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所承担职责对校长负责。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部门工作,对校长负责。中层干部实行岗位责任制,对分管领导和校长负责。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基层党组织,隶属于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工委,接受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工委的统一领导和指导。学校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决策和监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党支部书记职责
学校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党支部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支部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和钦州市委各项要求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支部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学校党支部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支部班子成员的政治思想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支部会议、党员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支部定期向党员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九)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四)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的智慧和力量,自觉接受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六)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
(八)向学校党支部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支部和上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经审主任、女工主任、组织委员、生活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等人员。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主要有讨论通过权、审议建议权、对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权、对学校重要事项决策与实施的监督权等。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工会组织,每年召开一次,具体审议内容如下:
(一)听取并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由校长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工资调整实施计划,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教职工集体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校领导干部,建立定期评议制度,根据其任期间的业绩进行表扬或批评,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紧密围绕学校发展情况,依法作出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章程、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并依法接受物价、审计、税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规范办学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鼓励家长遵循教育原则,创造民主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氛围。鼓励家长关注学校事务,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配合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工作,共同完成培养学生的任务。学校争取家长与社会力量对学校工作的支持,主动欢迎家长和社会对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和工资制。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聘任、职务制度,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符合《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要求。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条件、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教育学校编制标准暂行办法》(桂编发〔2012〕7号)规定标准配足配齐各类人员,合理设置学科教学岗位、后勤和教辅人员岗位,制定好各岗位条件和岗位工作要求,推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督促教职工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特殊教育教师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提升专业水平,教师每年完成上级指定继续教育学分,建立教师个人成长档案。学校尽可能多地创造条件安排教师外出学习培训。教师外出培训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合理安排,有效地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
第三十一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作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设在工会)提出申诉。
(一)申诉书应该写明如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3.要求受理部门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4.申诉有关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及陈述理由等;
5.写明或教辅有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
(二)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职工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学校相关处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受理;
3.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四)学校相关处室自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持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销原处理结果;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为主。招生范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或送教上门服务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在校生。学校对修完学年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学籍系统中办理毕业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原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评估,根据有利于教育教学和学生心理健康的原则确定班额。
第二十七条 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一)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2.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的权利。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学生资助项目获得补助的权利。
4.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按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和依法提出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3.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4.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相应表彰,对有犯错的学生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学校一般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有关法规,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政部门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负责全面管理班级工作。学校要重视班主任的培养、选拔与配备。班主任要全面了解班级的特需学生,深入分析学生身体、心理、学习、家庭等方面的情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班主任要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班主任是联系学科任课教师、家长等人员的纽带和桥梁,负责设计、实施、协调班级学生教育、生活、康复的全面工作。班主任要主动与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社区联系,努力形成教育合力。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学校推广普通话及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使用规范汉字、手语以及盲文。实施聋人手语和汉语言相结合的双语教学。尊重特殊人群个体差异,保护学生平等的公民权,尊重人格。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学计划的执行、教学进度、教学环节、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严格课堂教学管理,落实听课评课制度,规范教师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考试与质量分析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九条 学校重视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特殊教育课题研究,撰写特殊教育教学论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教育规律,积极探索融合教育模式,把融合教育理念和方法纳入教师培训必修内容,加强校际资源共享与整合,开展特需儿童融合教育试点,推动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条 学校在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即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同时重视教学过程的评价。学校每学年对学生德、智、体和身心缺陷康复等方面进行1—2次评价,毕业时进行终结性评价,评价报告收入学生档案。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1—6年级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科,其他学科通过考查确定成绩;7-9年级学生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劳动技术或职业技能三科,其他学科通过考查评定成绩。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的毕业考试科目、考试办法及命题权限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智力残疾及其他残疾类别学生主要通过平时考查确定成绩考查科目、办法由学校确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开齐开足体育与健康课程,不断增强残疾学生体质。大力开展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至少ー小时体育锻炼时间。每年举办一次校运会。开齐开足艺术课程,陶冶学生情操,培养审美能力和艺术素养。开展丰富多彩的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次校园艺术活动,增强学生的美感体验。
第四十二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四十三条 实行学校、家庭与社会“三结合”管理制度,加强与社会的联系,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学校。通过成立家长委员会、建立家访制度等多种形式与学生家长建立联系制度,做好家校共育工作。
第六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把安全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借助政府部门、社会力量、专业组织,构建学校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以校方责任险为核心的校园保险体系。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组织教职工学习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应对溺水、交通事故、不法分子入侵、校园欺凌、自然灾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处理,保护现场,及时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第四十六条 建设安全卫生的学校基础设施,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等相关要求,配备保障学生安全与健康的基本设施和设备。按照安全防范要求落实“校园封闭式管理”“视频监控和一键音视频报警系统”“专职保安派驻”“校门防冲撞系统”“加强校园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等措施。将校园校舍安全信息等录入国家和自治区学校办学条件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定期对教学楼、综合楼、食堂、学生宿舍、厕所、体育场地和器材、消防设施、紧急照明装置、饮用水及设施等进行检查,发现安全卫生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安全卫生隐患。校园校舍安全隐患和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十七条 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开展以生活技能为基础的安全健康教育,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突出强化预防溺水和交通安全教育,开展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了解保障安全的方法并掌握一定技能。
第四十八条 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和自救自护能力。加强师生外出开展活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十九条 抓好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完善学校门卫值班制度和巡逻制度。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进入校园。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的值班、会客、安全等管理制度,并有专人管理。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学生宿舍内不准乱接电源和使用电器。
第五十条 落实校园校舍防倒塌、防洪水、防台风、防雷电、防地质灾害、防火等险情应急预案,加强校内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校舍、设备设施和实验室药品安全管理,定期检查、鉴定、维护和维修,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加强学校在建工程校园安全管理,严禁使用D级危房。
第五十一条 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健康教育,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学校卫生管理工作制度,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全面改善学校体育卫生条件。
第五十二条 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定期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严格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学校安全饮用水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水质监测。落实健康教育课程课时要求,引导学生养成健康行为习惯。完善疫情防控制度。
第五十三条 落实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要求,每年组织学生进行1次项目齐全、质量可靠数据准确的健康体检,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
第七章 校园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11〕1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桂政办〔201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桂教规范[2016]16号)规定,做好校园建设整体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发布(教育阶段盲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三个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教基二〔2010〕2号)、《广西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室)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桂教装备〔2012〕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配备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精心设计体现学校特色和办学理念的校训、校风、校歌、校徽。规范室内布置,维护校园秩序,做到绿化、美化、净化校园。
第八章 家校社协同管理
第五十七条 构建“共谋、共建、共育”的家校社新型协同关系,密切特殊教育学校与社区的联动,主动吸纳社区代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学校治理。积极争取社会资源、公益力量及专业机构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和特殊学生康复教育工作。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常态化联系,通过开办特殊教育家长学校、专题家长会、上门家访、线上沟通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遵守《家长家庭教育基本行为规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树立科学的特殊教育理念,掌握适合残疾学生的教育方法和康复技巧,提升家庭教育与康复配合能力。
第五十八条 把建立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特殊教育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吸纳有教育热情、熟悉特殊教育常识的家长代表参与。发挥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协同开展教育康复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的桥梁作用,帮助学校解决特殊教育办学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反映家长对学校教育、康复训练、生活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家校社协同育人康复机制,畅通多元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康复与家庭教育、社区康复有效衔接。研究制定特殊教育家长学校管理办法,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设立学校开放日、康复课堂观摩日,提高家长在学校治理和学习教育康复中的参与度,形成育人康复合力。家校社协同加强特殊学生作业(康复任务)、睡眠、辅助器具使用、读物(适配性)、体质健康与康复训练的管理与监督,教育引导学生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和社区实践,促进特殊学生全面发展、功能提升和社会适应。
第六十条 加强特殊教育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家长注重言传身教、传承良好家风家教,构建平等民主和谐的家庭关系,关注残疾学生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拓展网络新媒体家校社服务功能,构建适配特殊教育需求的家校社合作交流平台,落实教师家访制度,重点关注重度残疾学生、困境残疾学生家庭,多渠道推动教师家访制度化、常态化,并将家校联系、家庭教育指导成效纳入教师考核内容。开展特殊教育专题家庭教育活动,邀请康复专家、特教名师开展指导,促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强与街道、社区(村)、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公益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联系,挖掘当地特殊教育和康复资源,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开展家长指导、康复训练交流及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第九章 评价管理
第六十一条 加强学校评价。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和特殊学生康复教育质量作为根本标准,健全学校内部质量保障制度。重点评价学校促进特殊学生全面发展、保障残疾学生平等受教育权益、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育康复教学水平、营造包容和谐的育人环境、建设特殊教育现代学校制度以及学生康复效果、学业负担、家长和社会满意度等情况。坚决克服重智育轻德育、重分数轻康复、重形式轻实效等片面办学行为,切实扭转单纯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评价特殊教育质量的倾向,聚焦特殊学生身心健康、功能补偿、社会适应能力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十二条 改革教师评价。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突出特殊教育教师教书育人、康复育人的使命。坚决克服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重理论轻实操等现象,注重评价教师的特教专业能力、康复教学水平和对特殊学生的关爱帮扶成效。健全教师荣誉制度,选树特殊教育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四有”好老师标准,严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完善教师绩效考核办法,绩效分配向班主任、康复治疗师、一线特教教师和教育康复效果突出的教师倾斜。
第六十三条 改进学生评价。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遵循特殊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特点,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知行合一,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功能补偿。建立体现特殊教育素质要求、以学生发展为核心、科学多元的质量评价制度,全面准确评价特殊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康复成效。实施综合素质评价,重点考察学生的品德发展、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康复进展、兴趣特长、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和康复成长记录,真实反映特殊学生的发展状况和进步幅度。减少考试次数,根据特殊学生类型实行等级评价、康复进展记录加个性化评语的评价方式,注重鼓励性评价,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 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当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财务主管人员要参与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六十六条 学校财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惩、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要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六十七条 加强预算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的规定,科学、准确地编制学校年度预算。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学校部门预算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议,报钦北区教育局审核后报钦北区财政局。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六十八条 加强收支管理。严格按照钦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严禁将应由学校承担的办学费用转嫁给学生和家长,严禁委托授意第三方或家长委员会收费。
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学校支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严格执行财务审核及审批制度,按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经费。年度学校各项预算支出进度要达到财政部门规定要求。学校财会人员每月向学校领导提供财务报表,年终向学校领导及钦北区教育局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和经费决算报告,并按要求做好预决算公开。
第六十九条 做好绩效管理。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列入绩效评价的预算项目开展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编制预算时,及时报送绩效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关注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存在差异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在年度结束时,及时编制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
第十一章 资产管理
第七十条 规范物品采购。学校的图书、教学仪器、体育器材以及师生活动和生活设施等,要根据经济实用、耐用、安全的要求及时购置。学校大额物品采购、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应按“三重一大”事项要求进行集体决策,研究通过后,报钦北区教育局批准。按规定应由政府采购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食堂食物采购每天公布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和采购经手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实物采购要有专人验收,并在票据上签名。工程建设符合招投标条件的,一律要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七十一条 健全财物登记制度。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把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登记在册(包括财产名称、数量、价格、总金额、购置日期、使用人),做到账、卡、物相符,并落实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教职工借用财物要有借用手续,定期归还。达到报废年限的资产要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后方可注销。
第七十二条 加强设备设施管理。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配置资产。学校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爱护公物和厉行节约教育,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资产台账,定期维护保养,提高学校各类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更好地为教学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保证实现捐赠目的。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经钦北区教育局备案公开后生效。章程修订草案经同意备案后,应当重新发布公开章程。
第七十六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教职工大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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