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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子材小学章程

2024 年 10 月
钦州市子材小学文件
教﹝2024﹞12号
《钦州市子材小学章程》于2024年10月11日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同日由学校教职工大会完成修订。现报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登记备案,由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安排在门户网站上公布。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钦州市子材小学
2024年11月11日
钦州市子材小学章程
(本章程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经教职工大会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七章 校园管理
第八章 家校社协同管理
第九章 评价管理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落实素质教育要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兴国战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党内法规、教育法律及部门规章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全称为钦州市子材小学;壮文表述为 GINHCOUH SI SWJCAIZ SIUJYOZ。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丽桥街86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由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义务教育机构。
第四条 办学宗旨:学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保障服务区内适龄儿童按时免试就近入学,接受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校训:英雄为范 担当有为校风:英雄正气 知行合一教风:博学善教 爱润英才学风:善学善思 善为善成。
第五条 办学目标:作为全国首所以民族英雄冯子材命名的小学,学校以英雄文化为特色文化主题,充分发掘和传承以冯子材为核心的英雄人物“大爱、勇敢、好学、担当”等精神内涵,提炼并转化为“英雄为范、仁爱合作、知行合一、担当有为”的基本育人理念,引导师生树立和学习身边榜样,争做最好的自己,培养新时代小英才,传承英雄精神。
育人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好少年。
第六条 校歌、校徽:
【校歌】:《菁菁子材》
菁菁子材,莘莘栋梁。 阳光雨露,万物芬芳。古安弘国学,新羽沐书香。才子才女出少年,扬帆从此航。
迢迢南关,滔滔钦江。英雄血脉,源远流长。 思贤学做人,继承再创新。秉文经武立天地,祖国在心上。
【校徽】

校徽诠释:钦州市子材小学的校徽是由汉语拼音 Z(子)和 C (材)组成的。 “2010”表示建校年份;背景是一棵枝繁叶茂的大树, 既代表着高大的英雄之树,也表示参天的栋梁之材;前景是由 Z 和 C 分别组成奋勇向前的三个学生, “ 三”表示众多的小英才善学善思,善为善成;天空的小鸟表示子材人展翅高飞追求梦想。整体形象喻示着小英才们在和谐的环境下,心怀崇高的理想。通过自己的奋发努力,为今后长成参天栋梁练就一身过硬的本领。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办学方向正确。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钦州市子材小学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党总支书记、校长分设。
第九条 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各项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条 学校设党总支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设党总支副书记1名、委员5名。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设副校长4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会议是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总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程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非党总支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职责为:研究提出拟提交学校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总支决议的相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原则上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必要时,校长可邀请党组织班子成员参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党总支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五条 学校党总支纪检委员是学校党内监督专员,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总支的双重领导下,全面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的监督职责。工作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展开,重点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持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各类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硬件建设,配备专职或兼职党务干部,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党建办公室、人事处、纪检室、行政办公室、德育处、教导处、后勤处、安稳处、财务处、督导室等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由学校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建办公室及人事处、德育处、少先队等部门负责人应当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担任该党支部书记。各内设机构职能如下:
(一)党总支办公室
负责学校党建工作的统筹协调,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组织党员学习教育、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范开展党内组织生活;
指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密切党群联系;
牵头负责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统筹推进师德师风建设与思想政治引领;
完成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总支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学校机构设置、岗位管理与人员编制的拟订、申报及调整工作;
承担教职工招聘、调动、考核、评聘、晋升及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
组织实施教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继续教育等相关工作;
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协助做好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与评价工作;
负责退休人员的服务与管理相关事宜。
(三)行政办公室
统筹协调学校日常行政事务,组织安排校级会议、重大活动及对外接待工作;
负责学校公文处理、信息报送、印章管理、档案建设及对外联络协调工作;
督查落实学校各项决议和工作部署,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负责学校宣传、校园文化建设、信息公开及校园网站、公众号等平台管理工作;
协助处理信访、维稳、安全应急等综合事务。
(四)德育处
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养成教育;
负责班主任队伍建设与管理,指导班级开展德育活动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组织开展主题教育、社会实践、心理健康教育及家校共育工作;
负责学生奖惩、评优评先、困难学生帮扶及德育研究相关工作;
指导少先队工作,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活动。
(五)教导处
负责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制定教学计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评估、考试安排及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工作;
统筹教研活动、教师培训、课程开发及教学改革推进工作;
负责教材征订、学籍管理、课务安排及功能教室的使用协调工作;
组织学生学科竞赛、科技活动、兴趣小组及综合素质拓展工作。
(六)后勤处
负责学校校舍、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与管理,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转;
管理校园环境卫生、绿化美化、水电安全及节能环保工作;
负责学校资产登记、采购、分配及库存管理工作;
统筹师生餐饮、住宿(如有)等生活服务保障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协助做好校园安全保卫、消防安全、防灾减灾等基础保障工作。
(七)财务处
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并监督执行;
负责日常会计核算、资金管理、报销审核及财务档案管理工作;
管理教职工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税费申报及相关福利经费;
协助做好学校收费管理、捐赠资金使用及财务信息公开工作;
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审计、检查工作,加强内部控制与财务风险防范。
第十八条 学校党总支书记职责
学校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统筹党总支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总支决议的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具体职责如下: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钦州市委和钦北区委各项要求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总支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学校党总支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总支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总支会议、党员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总支定期向党员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九)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推动重要工作落实,破解重难点问题,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干部开展工作。
(十)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校长职责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总支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总支书记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拟订并组织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负责招生、考试和学生学籍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推动学校思政课创新,提高思政课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合法合规选用使用教材,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教辅管理规定,按照规范程序开展课外读物推荐、馆藏图书采购受捐等工作,严防各类不良读物进入校园。组织开展学生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并组织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学校年度预算和大额度支出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对各类人才的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执行学校薪酬分配和福利待遇方案,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各类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家校社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总支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设置语文、数学、英语、科学、道德与法治、体育与健康、艺术、信息技术等学科组,具体负责各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课程实施指导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工作。教职工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教职工大会的决议,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后方可生效。教职工大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以及教职工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评议和监督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建议学校党总支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予以奖惩;
(六)受理、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务和校务公开制度,党务和校务公开的原则、范围、程序和方式,参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相关规定、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职工编制总额和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学科教学岗位、后勤服务岗位和教辅人员岗位,明确岗位条件和工作要求,推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考勤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纪律,落实考核措施。教职工请假须按规定程序审批:请假半天的,由行政办公室审批;请假1天的,由副校长审批;请假2天的,由校长审批;请假3天及以上的,须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健全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包括教职工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继续教育证明材料、个人教学计划和总结(含论文、著作)、师德考核材料、出勤情况、奖惩材料、年度综合考核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师头脑,强化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法治教育和纪律教育,严格落实《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引导全体教师崇德修身、潜心教书育人。实行师德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优评先、职称评聘、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指导教师熟练掌握课程标准和学科教学基本要求。加强教师教学基本功考核,提升教师普通话水平和规范汉字书写能力,增强学科教学能力。提高教师信息技术和现代教育装备应用能力,强化实验教学,推进人工智能技术赋能教学,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
第二十九条 落实《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制定班主任队伍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班主任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活动,提高班主任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教育引导能力。
第三十条 加强教师培训工作,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规划,指导教师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计划,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档案。将心理健康教育、美育素养、人工智能技术运用纳入班主任、学科教师的必修培训内容。按规定将培训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支持教师参加必要的培训活动,确保落实教育部规定的培训学时要求。
第三十一条 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时足额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完善教师岗位设置、职称评聘、考核评价和待遇保障机制,关心教师生活状况和身心健康,定期组织教职工开展文体活动和健康体检。落实班主任工作量计算、津贴发放、奖励表彰等待遇保障政策。
第三十二条 按照《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要求,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教育教学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的,学校应当及时介入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其他不利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取得优秀教育教学成果、获得上级奖励或为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依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依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决定,应当充分听取学校教职工大会(工会)的意见后再行决定。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学籍。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钦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完整的学生档案。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学校依法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学籍管理档案,规范办理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手续,防止空挂学籍现象。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学生考勤管理制度,规范学生请假手续,实行课堂考勤制度。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严格控制学生流失,严禁以任何形式迫使学生转学或退学。精准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健全完善学习困难学生帮扶机制,防止出现因贫失学辍学。
第三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或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依据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依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学生及监护人对处分结果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学生受到处分后,认真改正错误、进步显著的,可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后,撤销原处分决定。
第三十九条 提升学生道德品质,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坚持立德树人,“一校一案” 制定德育工作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
第四十条 建立党总支主导、校长负责、群团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公民意识教育、法治教育、生态文明教育等,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熟记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十一条 开足上好道德与法治课程,推进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协同育人。统筹课程资源,创新德育形式,充分发挥各学科育人功能。开展适合学生年龄特点的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注重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第四十二条 开展“学习新思想,做好接班人”“开学第一课”“一年级开笔礼”“我们的节日”等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学生牢记教导、崇尚英雄、争做先锋。加强升旗仪式、入队仪式等仪式教育,不断创新德育活动载体。将学生思想品德发展状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认真组织开展评价工作。按照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落实多学科协同育人要求,开展法治教育,培养学生法治精神,树立法治信仰。
第四十三条 关注特殊学生群体需求,制定保障教育公平的制度措施。坚持合理便利原则,满足适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需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随迁子女入学,保障随迁子女与当地户籍学生平等享受教育权利。
第四十四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心理教师,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将心理健康教育课纳入校本课程,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生命教育、挫折教育。充分发挥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及校园文化的育人作用,培养学生积极心理品质。加强心理辅导室建设,为学生提供专业心理辅导服务。
第四十五条 增强学生身体素质,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配足配齐体育教师,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确保学生每天两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不断增强学生体质。加强科学锻炼指导和体育安全管理,落实教育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办法》,每年组织开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将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及体质健康状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四十六条 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配足配齐美育教师,开齐开足美育课程。按照国家标准建设专用艺术教室,配备艺术课程教学和艺术活动器材,满足艺术教育基本需求。面向全体学生组织开展艺术活动,因地制宜建立学生艺术社团或兴趣小组,整合校内外资源开展美育实践活动。
第四十七条 提升学生劳动素养,严格执行《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文件要求,按课程标准开足劳动课程。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开展多样化实践活动,将劳动教育与学生家庭生活、校园生活和社会生活有机结合,丰富学生劳动体验。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八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严格招生入学管理,落实招生入学方案,公开招生范围、程序、时间和结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全面落实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自治区课程实施办法,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提高教学要求、加快教学进度,确保信息科技、体育与健康、艺术、劳动、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正常开设。
第五十条 合理安排课程和作息时间,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制定课程表和作息时间表,保障学生课间和必要的课后自由活动时间。节假日严禁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讲授新课。
第五十一条 结合学生发展需要和地方、学校、社区资源条件,完善适合学生发展的课程体系,科学规范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加强课程实施与管理。落实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要求,通过考察探究、社会服务、设计制作、职业体验等方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实践活动交流展示。
第五十二条 实施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学模式,创新各学科课程实施方式,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引导学生动手解决实际问题。定期开展学生学习心理研究和教学质量分析,统筹课程、教材、教学、评价等环节,采用启发式、讨论式、合作式、探究式等教学方式,提高学生参与课堂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除外语课程和壮语教学外,学校教学语言一律使用规范的普通话。
第五十三条 落实“双减”工作要求,加强作业和考试管理。创新作业设计方式,避免布置重复机械性练习,鼓励布置分层作业、弹性作业和个性化作业。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合理控制作业总量,不得布置超越学生能力的作业,不得以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严格控制周末、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书面作业时间总量。
第五十四条 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氛围,激发和保护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学习自信心。遵循学生认知规律,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习习惯。落实学生主体地位,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和主动探究,培养学生良好思维品质。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能力。
第五十五条 加强教学工作检查,强化教学环节管理和质量监控,规范教师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考试与质量分析等基本教学要求。采取自查、互查、领导检查等多种形式,对教学计划执行、教学进度、教学环节、教学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按照教学常规管理要求落实听课制度,做好教师和领导听课、评课记录。
第五十六条 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健全教研组织建设,完善教研运行机制,制定学校教育科研计划,激发教研组织活力。健全校本教研制度和师徒结对制度,开展经常性教研活动,充分发挥教师在校本教研中的主体作用。
第五十七条 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撰写教育教学论文,不断总结经验,提升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积极探索信息技术条件下的教与学方式变革,围绕数字教材普及应用等重点项目,推动课堂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改革,促进课堂教学质量提升。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将安全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借助政府部门、社会力量、专业组织,构建学校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以校方责任险为核心的校园保险保障体系。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组织教职工学习安全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和应对溺水、交通事故、不法分子入侵、校园欺凌、自然灾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卫生事件等。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保护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按规定向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第六十条 建设安全卫生的学校基础设施,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相关要求,配备保障学生安全与健康的基本设施和设备。按照安全防范标准,落实校园封闭式管理、视频监控和一键音视频报警系统安装、专职保安派驻、校门防冲撞系统建设、校园安全防护设施完善等措施。将校园校舍安全信息录入国家和自治区学校办学条件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定期对教学楼、综合楼、食堂、学生宿舍、厕所、体育场地和器材、消防设施、紧急照明装置、饮用水源及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卫生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消除隐患。校园校舍安全隐患和地质灾害隐患须及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六十一条 设立医务室,按要求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在校园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卫生教育宣传橱窗,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第六十二条 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开展以生活技能为基础的安全健康教育,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突出预防溺水和交通安全教育重点,开展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及其他影响学生安全的事故或事件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使学生掌握安全防护方法和技能。
第六十三条 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使师生熟练掌握避险、逃生、自救互救方法,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自救自护能力。加强师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六十四条 强化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完善学校门卫值班制度和校园巡逻制度。严禁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建立健全学生宿舍值班、会客、安全等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制度,学生宿舍内严禁乱接电源和使用违规电器。
第六十五条 制定校园校舍防倒塌、防洪水、防台风、防雷电、防地质灾害、防火等险情应急预案,加强校内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校舍、设备设施、实验室药品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鉴定、维护和维修,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加强学校在建工程安全管理,严禁使用D级危房。
第六十六条 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健康教育,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学校卫生管理工作制度,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全面改善学校卫生条件。
第六十七条 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定期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隐患排查,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水质监测。落实健康教育课程课时要求,引导学生养成健康行为习惯。完善疫情防控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十八条 落实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要求,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项目齐全、质量可靠、数据准确的健康体检,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
第七章 校园管理
第六十九条 合理配置校园设施,制定学校基本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学校基本建设任务计划书和校园规划总平面图,按有关规定加强校园设施管理和维修维护。学校在保证足够教室、实验室的前提下,设置阅览室、体育器材室、医务室、美术室、音乐室、心理辅导室等功能室。
第七十条 推进校园绿化美化工作,按照学校总体规划优化校园空间布局,合理规划各类公共绿地和绿植搭配,打造四季常绿、四季有花的生态校园。建设绿色环保校园,培育绿色校园文化,开展森林日、植树节等主题活动,培养学生绿色发展意识,提高学生爱绿护绿行动力,引导学生养成健康向上的绿色生活方式。
第七十一条 加强学校宿舍、食堂、厕所、洗浴间、垃圾分类点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维修。规范校门、校牌、旗杆、旗台设置,在校园显眼位置张贴党的教育方针。校内主要通道保持平整、开阔、硬化。
第七十二条 开展新时代校园爱国卫生运动,落实学校卫生清洁制度,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大力整治校园环境卫生,坚持每日清扫,建立卫生保洁长效机制,确保校园环境整洁卫生。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制度和卫生清洁制度,加强学生文明卫生教育,促进学生养成文明卫生习惯,保持学生宿舍环境干净整洁。
第七十三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立足学校实际和文化积淀,结合本土特点,精心设计体现办学理念和学校特色的校训、校风、校歌、校徽,打造彰显学校办学理念和思想的校园文化,引领学校内涵发展。
第七十四条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领校园文化建设,在学校、教室显著位置张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中小学生守则》,教室正前上方悬挂国旗。在教室、走廊、墙壁等适当位置,张贴、悬挂革命领袖、英雄人物、劳动模范、科学家、艺术家等人物画像和格言警句,营造浓郁的人文育人氛围。办好板报、橱窗、文化走廊,定期更新宣传内容。每年通过科技节、艺术节、体育节、读书节、劳动周等形式,因地制宜组织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七十五条 构建积极向上的校园网络文化,教育引导学生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健康上网、安全上网,远离有害信息,防止网络沉迷和网络伤害,提升学生信息素养,打造清朗的校园网络文化环境。
第七十六条 规范室内环境布置,教学、办公用房保持整洁干净。教室采光照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达到照明卫生标准,通风良好。教室布置体现学段、年级特点,课桌椅摆放整齐规范,黑板设置合理,物品安放有序。图书馆、实验室等功能室配备的实验桌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学生年龄特点和使用需求。办公室物品摆放整齐、美观、整洁。学生宿舍生活、消防、安防等配套设施设备配置齐全、标识醒目、运行良好。
第七十七条 维护校园良好秩序,健全学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治理行为。加强校门管理,严格执行人员进出登记手续,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及在校门口周围聚集逗留。严禁在校园内和校门口摆摊设点,严禁在校园内打场、堆物、取土、采石、燃放鞭炮和放养家禽牲畜,严禁在校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在校园内建造祠堂、庙宇、坟茔及从事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第八章 家校社协同管理
第七十八条 构建“共谋、共建、共育”的家校社协同育人新格局,密切学校与社区联系,鼓励社区代表参与学校治理。积极争取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支持学校改革发展。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通过开办家长学校、召开家长会、进行家庭访问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遵守《家长家庭教育基本行为规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第七十九条 把建立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的桥梁纽带作用,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条 建立健全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畅通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有机结合。研究制定家长学校管理办法,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设立学校开放日,提高家长在学校治理中的参与度,形成育人合力。家校社协同加强学生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管理与监督,教育引导学生参与必要的家务劳动,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八十一条 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家长注重言传身教,传承良好家风家教,构建平等民主和谐的家庭关系,弘扬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拓展网络新媒体家校社服务功能,搭建家校社合作交流网络平台。落实教师家访制度,推动教师家访制度化、常态化,将家校联系情况纳入教师考核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主题活动,促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强与街道、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联系,挖掘地方教育资源,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开展家长指导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第九章 评价管理
第八十二条 加强学校评价工作。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评价标准,健全学校内部质量保障制度,重点评价学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学生平等权益、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育教学水平、营造和谐育人环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以及减轻学业负担、提高社会满意度等情况。坚决克服重智育轻德育、重分数轻素质等片面办学倾向,切实扭转单纯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学校升学率评价教育质量的做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第八十三条 深化教师评价改革。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评价第一标准,引导教师践行教书育人使命。坚决克服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等现象。健全教师荣誉制度,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四有”好老师标准,积极选树先进典型,严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完善教师绩效考核办法,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向教学一线和教育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倾斜。
第八十四条 改进学生评价方式。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知行合一,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发展为核心、科学多元的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全面准确评价学生学习质量。实施综合素质评价,重点考察学生品德发展、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做好学生成长记录,真实反映学生发展状况。减少考试次数,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一、二年级每学期组织一次无纸化检测,三至六年级每学期进行一次期末检测。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八十五条 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十六条 学校应当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财务主管人员应当参与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八十七条 学校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学校财务、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十八条 强化预算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的规定,科学、准确编制学校年度预算。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学校部门预算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审议后,报钦北区教育局审核,再报钦北区财政局审批。预算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八十九条 加强收支管理。严格按照钦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禁将应由学校承担的办学费用转嫁给学生和家长,严禁委托、授意第三方或家长委员会收取费用。
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学校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学校支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严格按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审核及审批制度,合理使用学校经费。年度各项预算支出进度应当达到财政部门规定要求。学校财会人员每月向学校领导报送财务报表,年终向学校领导及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和经费决算报告,并按要求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九十条 做好绩效管理。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对列入绩效评价的预算项目开展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编制预算时,及时报送绩效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跟踪监控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存在偏差的及时采取调整措施;在年度结束后,及时编制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
第十一章 资产管理
第九十一条 规范物品采购管理。学校的图书、教学仪器、体育器材以及师生活动和生活设施等,应当根据经济实用、安全耐用的要求及时购置。学校大额物品采购、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进行集体决策,研究通过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食堂食材采购应当每日公布采购品种、数量、价格和采购经手人,主动接受师生和家长监督。实物采购应当安排专人验收,并在相关票据上签字确认。工程建设符合招投标条件的,一律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九十二条 健全财物登记制度。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登记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包括财产名称、数量、价格、总金额、购置日期、使用人等信息),做到账、卡、物相符,并落实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教职工借用财物应当办理借用手续,按期归还。达到报废年限的资产,应当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后方可注销。
第九十三条 加强设备设施管理。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配置资产。学校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爱护公物和厉行节约教育,指定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建立资产台账,定期维护保养,提高各类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更好地为教学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钦北区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自备案公开之日起生效。章程修订草案经批准备案后,应当重新发布公开。
第九十五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要求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原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抵触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教职工大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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