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24日 |
| 标 题:钦北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依法备案的通告 | |
| 发文字号:钦北交〔2025〕162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4日 |
| 效力状态: |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钦北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为规范钦北辖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小微型客车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租赁行业运行安全,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的规定,现就我区小微型租赁客车依法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钦北辖区内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钦北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进行备案。
二、备案条件
办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应当向钦北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提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表》,并根据附件提交相关材料。
三、法律责任
钦北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将加强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维护健康的租赁市场秩序。对逾期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将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租赁业务,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备案受理单位:钦州市钦北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地址:钦州市钦北区长田街道钦北区交通运输局4楼406室,电话:0777-3830163。
钦州市钦北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24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