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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文日期:2022年02月25日
标  题:关于印发《钦州市钦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3项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北供〔2022〕1号发布日期:2022年02月25日
效力状态:

关于印发《钦州市钦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3项制度的通知

2022-02-25 00:00     来源: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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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司、基层社:

经区社常务理事会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钦州市钦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3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钦州市钦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2.钦州市钦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3.钦州市钦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此页无正文)  

钦州市钦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22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钦州市钦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225日共印20

附件1

钦州市钦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钦州市钦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钦北区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10号)、《中共钦州市委员会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发〔201624号)、《中共钦州市钦北区委员会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北发〔201613号)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的《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8号)、《钦州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钦市供销发〔202132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钦北区供销社是钦北区委、钦北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全区各级供销合作社实际占有或依法享有所有权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全区各级供销合作社向社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合作经济组织等出资所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全区各级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但不包括各级财政核拨的用于保障各级供销合作社正常运行的经费。

本办法所称社有企业,是指全区各级供销合作社出资的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社有独资公司、社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社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五条全区各级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钦北区供销社对社有企业和各镇、村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的责任。

第六条社有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为农服务、为城乡社区居民服务原则。构建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网络、城乡社区居民生活服务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为农村和城乡居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

(二)权责对等原则。社有资产监管主体在社有资产投资决策、选择管理者、履行出资人权利义务过程中,既要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尊重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体现权责对等。

(三)风险控制原则。社有资产运营管理应当始终贯彻依法合规与公开、公平、公正理念,在项目尽职调查、资产评估与处置、财务审计、招投标等各项活动中引入第三方机构专业服务,建立隔离带与防火墙,防止社有资产流失,防止道德风险与法律风险。

(四)保值增值原则。坚持做强做大社有企业,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实现社有资产效用最大化。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钦北区供销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实行管理、监督与运营相分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协调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八条钦北区供销社理事会管理社有资产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级社有资产管理战略规划,优化社有资产布局和结构;

(二)制定或参与制定社有企业章程,对社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出资人权益;

(三)推进社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指导监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管理现代化;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培养德才兼备、敬业高效的社有企业经营管理团队;

(五)建立健全社有资产基础管理、绩效考核和奖惩等制度,落实社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九条理事会下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人员任免、议事规则等由理事会决定。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担任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独立委员的,不得领取报酬。

第十条钦州市钦北区供销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社有资产的市场运营主体,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对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

运营主体对钦北区供销社理事会负责,对法律、法规和本级理事会规定须经本级理事会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报告本级理事会批准。

运营主体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等重要事项,由本级理事会通过制定公司章程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社有资产运营主体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接受钦北区供销社的监督管理,定期向本级社理事会、监事会报告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财务状况,并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进行收益分配,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钦北区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贯彻落实上级社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构建行业指导体系。钦北区供销社落实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和为农服务网点建设,为成员社及基层供销合作社服务,建立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及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

第三章产权和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依据资产来源和构成情况,下列资产归属全区各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一)按照合作社原则吸收的社员股金、成员社股金及合作发展基金;

(二)全区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获得的财政扶持所形成的资产;

(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及其他合法方式划归全区各级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

(五)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赞助、捐赠形成的资产;

(六)对企业的出资以及按照出资额应享有的资产权益;

(七)兼并、购买股权(产权、无形资产)所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拥有的无形资产、动产、不动产;

(九)其他属于全区各级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

第十四条钦北区供销社理事会应当加强对钦北区供销社所有的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的管理,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存放保管、资产处置、综合评价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社有资产产权登记由钦北区供销社理事会负责办理,或授权所出资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登记。产权登记证件由全区各级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自行保管。                                                                                                                                                                                                                                                                                                                                                                                                                                                                                                                                                                                                                                                                                                                                                                                                                 

社有企业要建立资产台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对外出租社有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认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对不适宜采用上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的可采用市场比较、集体谈判等方式。

第十五条全区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效的资本进入和退出机制,推动资本合理流动,提高配置效率。应当推进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间的联合、兼并和重组,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和战略投资者参股、控股,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十六条基层供销合作社撤销或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钦北区供销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第四章社有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十七条钦北区供销社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所出资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社有独资公司的管理者,或者建议任免社有资本控股公司、社有资本参股公司、股份合作企业的管理者,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严格控制和规范供销合作社负责人兼任社有企业负责人,确需兼职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且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资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收益。

第十八条钦北区供销社理事会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社有企业管理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政治素质;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法规及所出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钦北区供销社理事会应当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社有企业管理者遴选、考核、奖惩机制,有序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股权激励制度等创新管理方式,激励经营人员积极性,提升社有资产经营效益。

第五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为下列内容:

(一)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经营计划、企业章程;

(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改制、变更公司形式、名称、注册地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股份回购,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设立或撤并社有企业;

(四)发行企业债券、债转股、资产证券化、授权经营;

(五)进行重大投融资,对外提供借款、担保、捐赠和资产抵押;

(六)重大资产转让、处置或核销;

(七)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企业管理者薪酬与业绩奖励;

(九)企业重大法律纠纷;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钦北区供销社要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原则上,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重大对外投资,单笔投资1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须由钦北区供销社理事会审批,单笔5万元以上的,须由钦北区供销社党组审批;业务往来、经核准支付的职工薪酬、税金和医保养老保障金以外发生的管理费用,单笔5000元-2万元(含2万元)的,须由钦北区供销社理事会审批,单笔2万元以上的须由钦北区供销社党组审批;要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对社有资产重大事项的管理,明确对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决定、审批或备案事项范围、报告程序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全区各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社有独资公司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事项的,经充分论证和企业经营班子或董事会讨论后,以书面形式报钦北区供销社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社有资本控股公司、社有资本参股公司、股份合作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事项的,企业社有股权代表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钦北区供销社理事会报告,并按照理事会的决定在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全区各级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处理重大事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有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及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全区各级供销合作社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社有独资公司进行重组、公司制或股份制改造,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社有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按规定顺序进行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后的剩余净资产,由钦北区供销社理事会处置管理。

企业改制方案由企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拟订,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报经钦北区供销社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股份制改造应当合理设置股权结构,通过控股、设置特殊管理股、委派法人代表等办法确保供销合作社对骨干企业的控制力。投资公司及为农服务领域的重点骨干企业应当坚持绝对或相对控股,困难企业和小企业可放开搞活。

第二十七条社有资产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农业社会化服务、城乡社区居民生活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村合作金融、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领域,构建为农服务体系和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上级社可以股权投资形式将资金投入下级社;下级社可以股权形式向上级社投资,同级社之间可以跨区投资、交叉投资。

第二十八条社有企业投资新建、扩建、更新改造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从事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房地产等高风险业务,落实项目投资运作、控制、监督管理责任,严格按照调研、立项、审批程序规范操作,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九条社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突出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和社有资产布局调整,防止社有资产损失,应当遵循市场定价、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可以经钦北区供销社党组同意、理事会批准后直接协议转让。

第三十条社有资产对外公开转让与处置时,社有企业管理者应当回避与本人有近亲属关系者购买或有意向购买的社有企业资产转让方案制订、决策、执行的全过程。

全区各级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有争议资产,在依法界定产权之前仍由全区各级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资产转让和处置后,要按合同约定及时清缴转让收入和办理股权(产权)变更登记,及时调整社有资产实物台账和财务账表,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经营性社有资产变动、社有资产处置,社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钦北区供销社理事会审核确认后作为确定社有资产价值的依据,不得将社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全区各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社有独资公司、社有资本控股公司进行非生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购置、建设及处置、核销资产损失,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社有企业应当建立担保和资金出借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为参股企业提供借款,确需借款不得超过半年,并要有相应的抵(质)押等保障措施,不得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法人和自然人提供借款、担保,不得假借经营活动名义或通过贸易、代理业务及预付款等形式提供借款或对外拆借资金。

第六章   社有资产收益管理

第三十四条社有资产收益包括社有资产转让收入、社有资产租赁收入、社有企业的清算收入、授权经营收入以及其他社有资产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钦北区供销社理事会应当切实加强对社有资产收益的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社有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按照社有企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监督检查。

社有企业解散或破产,应当及时组织或参与清算,及时收回投资清算收益。

第三十六条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发展经营服务和公益服务体系,具体包括: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与队伍建设,社有企业投资,基层供销合作社及专业合作社投入与扶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公益性支出,建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等。

基层供销合作社及专业合作社经营形成的收益可依据其章程规定提取适当比例用于社员分红。

第七章监督

第三十七条钦北区供销社应当在人员管理、事项审批管理中发挥监事会、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强化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与指导监督职责。

第三十八条钦北区供销社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钦北区供销社章程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依法合规履行监督职责,理事会对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形成各负其责、功能互补、整体联动的监督机制,确保社有资产规范运行。

第三十九条钦北区供销社内部审计监督机构应当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依法依规落实审计监督职责,根据需要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加强对社有企业的审计监督,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发现的侵害社有资产行为进行检举。

第四十一条全区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自觉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责任

第四十二条全区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负责人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任命或建议任命社有企业管理者的;

(二)违反规定的权限、法律、法规、程序决定社有企业重大事项的;

(三)侵占、截留、隐匿、私分、挪用社有企业资产或谋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四)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关联方交易等过程中,恶意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五)不如实提供企业情况、数据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对造成社有资产重大损失受到免职处分的社有企业管理者,5年内不得担任社有企业管理者;造成社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社有企业管理者。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相关制度、管理办法、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钦州市钦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企业财会行为,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国家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及供销社章程,结合钦北区供销社系统的实际情况,经区社党组和理事会、监事会集体研究,修订本制度。

第二章会计机构的设置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

第三条 必须严格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工作的需要,配备拥有会计证的财会人员,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主办会计由主管部门指定,需要变更的必须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依法建账,财会人员要履行职责,按照国家有关制度处理会计事项,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全面、准确、及时的核算和监督。

第三章费用开支

第五条严格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单位发生的各项费用开支都必须取得合法的票证,由经手人注明支出事由、项目,分管领导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批,主办会计审核后,出纳方可付款。

第六条加强报销管理,原则上发生的费用开支当月结清,28日以后所发生的费用当月未能结清的,必须在下月10日前结清。

第七条 为了分清责任,不同时间不同人员支出的业务费用不得混淆在一张报销单上。

第八条 单位负责人有必要亲自办理业务的,必须在合法的票证上署上经办人,注明支出事由、项目,证明人签字,按发生业务的内容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主办会计审核后,出纳方可付款。

第九条根据钦北区供销社的有关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的全面工作,拥有管理单位的权力,一切业务支出实行一支笔签字统一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外来的支出凭证必须合理合法,反映的内容真实完整,所取得的票据必须开具明细项目(品名)或附有明细清单,必须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和填制人签章,财务按报销原则审核无误后付款。

第十一条 自制的支出凭证必须符合会计法规相关规定,根据经济业务的实际执行和完成情况填写,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有依有据,真实完整、合理合法,常用的自制凭证有工资表、差旅费报销单等。

第十二条严禁白条支出。

第十三条单笔超过5000.00元的费用开支要报告北区供销社审批。

第十四条 各项社会保障费用,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职工工资报酬(含绩效考评奖励工资)按照北区供销社规定标准发放。

第十六条差旅费按照钦北区供销社差旅费管理制度规定办理。

1.差旅费的填报必须以《出差审批表》为依据,并附在差旅费报销单后面,以便查阅。

2.不同时间不同人员出差的业务费用不得混淆在一张差旅费报销单上。

3.借有公款出差的于返回5天内必须报销并归还公款,没有借款的报销出差费必须在当月办理, 28日以后所发生的,必须在下月5日前结清。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开支,各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并严格遵守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

1.任何人不得用于除业务需要以外的个人消费,禁止借工作之名大吃大喝,不得上名烟名酒,不准用公款支付营业性的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等高消费开支。

2.规范接待费的开支标准,一般工作人员工作餐(含北区社人员)每人控制在50元以内,县、市、自治区领导检查工作的接待餐参照钦北区相关规定执行。

3.接待费用提倡当日结清,如签字挂账的必须经两人在盖有发票专用章的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接待对象、事由,当月结清,不得跨月。

4.接待费用凭合法发票报销并附盖有发票专用章的菜单,会计作账时在摘要栏注明接待批次和人数。

第十八条 房屋和设备修理、装修每宗超过8,000.00元的,要做好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批,预算清单和实际支出清单附在发票上。

第十九条 单位正常的电话费,水电费由分管人员审核无误后按审批程序开支。

第二十条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费用报销必须开具明细品名或附有明细清单,并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出现有办公用品一批”“材料一批的,财会不给予报销。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供销合作社资产属于集体财产,归供销社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供销社财产。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并定期对各类财产进行清查,确保财产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报废、转让、出售要通过内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请主管部门审批(转让房地产的由主管部门报钦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承包、出租资产要报告主管部门,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凡是有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所签订的合同资料、工程预算、结算、审计等资料不但要交一份给单位财会部门,还要呈送一份给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物资材料的购进,要建立验收制度,明确责任,财会凭验收单和相关发票入账。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规范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合理安排资金流向,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安全。

1.本章所称的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2.本章所称的资金管理,是指单位的资金流入、流出等全过程的控制。

第二十八条 实行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1.各单位所有资金收支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2.开立银行账号。

3.不设账外经营,不设立小金库

4.任何个人不得超越权限收取和支付。

5.各项资金收支必须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单位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在下列范围内支付现金:

1.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劳保福利等开支。

2.个人劳务报酬。

3.报销(或借支)的差旅费、业务费、修理费和零星支出等。

4.超出上述规定的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汇款。

第三十条各单位核定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凡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企业现金的存入及支取要派人护送,切实做好安全保卫措施。

第三十一条实行收支两线,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三十二条 现金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与会计人员必须分清责任,实行相互制约,加强现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一切现金收入都要开具收款收据,出纳人员办理收款手续后,要加盖现金收讫字样。收款收据等非税票据存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保管。

第三十四条一切现金支出都要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经主管和有关人员审核后,出纳人员才能据以付款,在付款后,要加盖"现金付讫"字样,妥善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受理未按规定审批的收付款业务,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五条不得用白条抵冲现金,不准因私借支现金,因业务需要借款的要在业务完成后十五天内报销或清还,对未按规定及时清还者,财务部门在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六条不准保存账外现金,不准设立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第三十七条出纳人员要建立健全的现金银行日记账目,逐笔记载资金支付和收入,并每日结出余额,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第三十八条空白支票由出纳统一保管,空白支票的保管和现金一样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因故作废的支票,出纳须加盖作废印章,并登记保管,于年末列销毁清单,报财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清单应存档备查,银行有特别规定的,按照银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上级部门或有关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我社的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项目建设,所以一切项目申报所提供的资料必须规范、真实、完整符合相关规定,审核材料要严格把关,实事求是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专项资金的取得要设立银行专户单独核算。

第四十一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符合政策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套取。

第四十二条财会部门备案的工程合同必须附有工程项目预算明细表(超过五万元的工程预算表必须具备有资质资格单位的签章),财会依据上述资料进行支取工程款,按进度预支的工程款要及时结算逐笔取得合法票证。

第四十三条工程竣工后要及时进行验收,相关手续要齐备,会计必须凭工程项目结算书和相关资料结算工程款,并将竣工的工程转入相关会计科目。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钦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同时《钦北区供销社财会管理制度》(钦北供财〔201604号)停止执行。                             

附件3

钦州市钦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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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钦北区供销社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安排)事项决策行为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强和完善权力的监督制约,切实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钦州市钦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钦北区供销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维护社党组、理事会、监事会的全局性原则。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政令畅通,保证社党组、理事会、监事会的决策在我社全面贯彻落实。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按程序提出议题,充分酝酿后集体讨论决定,民主决策,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不得以专约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四)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相关部门规章制度,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五)坚持规范决策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意见和措施;

2.年度重大工作安排、重大专项工作安排;

3.公开招聘、年度绩效考核、福利待遇等涉及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4.全体职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5.涉及部门行使法定权力、履行法定职责的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

6.内设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7.党的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8.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9.对党员干部职工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10.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1.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后备领导干部人选;

2.党代表、社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和审查;

3.部门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制定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2.编制部门年度经费预算;

3.出部门重要工作、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大活动等的部署;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重大经费支出(按政策规定使用的业务开支除外)2万元以上(含本数)大额度资金运作;

2.重大资金借贷10万元以上(含本数)大额度资金运作;

3.年度预算内经费的使用;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资金运作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则

(一)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党组会(或常务理事会)方式进行,由党组书记(或理事会主任)主持召开,党组(或常务理事)全体成员(扩大会包括相关股室负责人)参加,研究决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部门负责人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党组会(或常务理事会)成员沟通并说明情况。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决策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1.主办股室提出重大决策的初步书面意见、方案,按程序逐级审批,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把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2.主办股室应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提交部门负责人统筹,待议题确定后,由部门负责人在会前将会议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以保证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提议酝酿

决策事项提交相关会议决策前,应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

(三)审议决策

1.依据性质和程度,召开党组会或党组扩大会,初步形成统一意见。

2.会议对三重一大的决策进行集体审议,形成会议决定,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3.审议决策时,应保证出席人数,党组成员必须全体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并对每个事项逐一表决。

4.根据不同议题内容,表决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并必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或存在重大分歧的,应暂缓决策。

(四)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部门负责人明确一名成员牵头负责。

3.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五、组织纪律和监督检查

(一)根据会议讨论议题需要,部门负责人可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到会人员;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在会议开始前进行通报。

(二)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三)讨论、审议其他需回避的议题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四)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及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并把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内设机构负责人年终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工作履行情况评价的重要依据。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基层供销合作社、直属公司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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