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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文日期:2021年12月14日
标  题:关于印发《钦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北供〔2021〕8号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7日
效力状态:

关于印发《钦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通知

2021-12-17 00:00     来源: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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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供〔2021〕8号

各公司、基层社:

《钦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已于2021年12月10日由钦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三次全体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14日

钦州市钦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1996811钦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201616钦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二次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202112 10日钦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三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章程》、《钦州市供销合作联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钦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称区供销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区供销社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区供销社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区供销社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三农”工作大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融合发展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第六条 区供销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坚持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建设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促进乡村振兴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七条   区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八条 区供销社加入钦州市供销合作联社,成为其成员社。

第九条 区供销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管理、教育培训的职责。区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十条 区供销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区供销社理事会是区供销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区供销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一条区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执行钦州市供销合作联社的决议、决定,参与研究制订全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村合作经济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全区供销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规划、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指导供销合作社合作与联合,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和方便、安全实惠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承担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废旧物资等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和储备;

(四)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五)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钦北区地方性相关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

(六)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

(八)监督、管理和运营本级企业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区性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十)组织全区供销社及相关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与区外供销合作社,有关国家(地区)合作社的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资助;

(十一)承担政府委托的业务,行使政府授予的职权,执行上级的决议、决定,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区供销社根据职能和任务的要求,依法设立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二条凡承认区供销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全区各基层供销合作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区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区性行业协会、农业产业化企业等,可申请加入区供销社,经区供销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成员社,其理事会、监事会主要领导由区供销社提名,对未健全社代会,理事会、监理会的基层供销社主要负责人,可由区供销社直接聘任。

按照规定设立区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

第十三条成员社的权利是:

(一)选举或者推荐全区供销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区供销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请求区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区供销社提供的服务;

(五)以区供销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区供销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区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区供销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成员社的义务是:

(一)遵守区供销社章程;

(二)执行区供销社决议;

(三)向区供销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规定向区供销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区供销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区供销社委托的任务; 

(七)向区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接受区供销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区供销社代表大会是区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区供销社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区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区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者修改区供销社章程;

(五)选举理事会理事,在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监事会监事,在监事中选举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区供销社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

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区供销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区供销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区供销社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区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区供销社理事会应当在全区代表大会举行十天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

第二十一条成员社向全区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区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召开全区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召开全区供销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区供销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区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全区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区供销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区供销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在全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区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区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区供销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区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区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区供销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区供销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七)决定区供销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区供销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区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区供销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区供销社理事、常务理事、理事会办事机构、区供销社出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社外监事。社外监事成员单位报请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监事人选由有关单位推荐,其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在全区供销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区供销社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区供销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区代表大会反映;

(六)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七)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八)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联席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监事会中成员社监事、监事会办公室人员组成,并邀请成员社相关监事参加。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五条 区供销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区供销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

第三十六条 区供销社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

区供销社制定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七条区供销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区供销社出资企业要坚持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九条区供销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条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广泛吸收会员,积极加入相关的区域性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四十一条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二条区供销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财务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三条区供销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自治区、市扶持资金和区供销社决定增加的资金构成,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成员社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区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四条 国家、自治区、市、县(区)拨入区供销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自治区、市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区供销社自有资金,由区供销社管理使用。

区供销社自有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区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五条 区供销社财统审计机构对区供销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区供销社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钦州市钦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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