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2026年03月13日 |
| 标 题: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关于年产5万吨亚克力、PVC、PS系列板材生产项目节能报告批复意见变更的申请》的复函 | |
| 发文字号:钦北发改节能〔2026〕1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3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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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两山创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司发来的《关于年产5万吨亚克力、PVC、PS系列板材生产项目节能报告批复意见变更的申请》已收悉。我局于2021年8月4日批复的《钦州市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年产5万吨亚克力、PVC、PS系列板材生产项目节能报告批复》(钦北发改节能〔2021〕2号)中已明确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3775.52tce(当量值)/4859.41tce(等价值),现因企业自身原因,项目能源种类和数量发生变更,最新测算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8893.33tce(当量值)/13916.91tce(等价值),项目目前未全部建成投产。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25〕662号)第十八条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展项目建设。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有权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同意变更的决定或者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你司项目现状符合上述第十八条“建设过程中发生做大变动”情形,且审批权限发生变化。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工作,现同意变更申请,原《钦州市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年产5万吨亚克力、PVC、PS系列板材生产项目节能报告批复》(钦北发改节能〔2021〕2号)作废。建议你司尽快按照最新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节能审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合理。
特此回复
钦州市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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