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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版)

2025-12-02 16: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和收费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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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桂价费〔201487号、桂价费〔201671号、桂交规〔20196号、桂交规〔20212号、桂交财务函〔202243号、桂交规〔202311号、桂交财务函〔2023661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城市道路:摩托车0.5~2/次。汽车(按不同区域不同车型实行差异化收费),免费停放时长:15-60分钟,若按计时收,1~4/小时,24小时内最高限价60元。
2.政府投资或垄断性经营的公共停车场:摩托车:0.5~5/ 次。汽车(按不同车型实行差异化收费),免费停放时长:15-120分钟,若按计时收,1~3/小时,24小时内最高50元;若按次收,24小时内,5~35/次。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桂价费〔20166号等 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三、船舶过闸费
1.0/总吨次,暂按0.6/总吨次收取。 桂价费〔201480号、桂价费〔201519号、桂价费〔201691号,桂发改收费〔20221344号、桂发改收费〔20221345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桂价费〔2005116号、桂价费〔2007572号、桂价费〔201247号、桂价费〔201752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吊车费 吊车费由出车费和台班费组成,台班费时间从吊车在事故地开始作业算起至将事故车吊好为止。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五、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不低于0.85/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桂价格〔2015117号、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等 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不低于1.2/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六、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城镇居民:3~9/·月或0.4/立方米、0.47/吨(随水征收);暂住居民:1.3~5/·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桂价费〔2008429号等 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设区市(不含市辖县)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6/月,其他县(市)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5/月,农村居民主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0/月,副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统一为5/月。 桂价费〔2005267号、桂价费〔201257号、桂价费〔201753 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八、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桂价费〔2009443号、桂价费〔2013111号、桂价费〔201633号、桂价费函〔201692号、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 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级交易平台);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县级交易平台) 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九、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桂价费字〔1999132号、桂价费〔2007572号、桂价费〔201395号、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桂发改收费规〔20231185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十一、住房物业管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桂价格〔2018108号、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等 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定价范围为城镇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十二、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1. 按床位数计收的,0.8~3.4/日;
2. 
按医疗废物产生量计收的:2~5/公斤或50~1200/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等 授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
1. 
焚烧处置(含固化、填埋):4/公斤;
2. 
物化处置(含固化、填埋):4/公斤;
3. 
固化处置(含填埋):2/公斤。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注:上述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4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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