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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食收购的品种、质量、收购价格、补贴和收购时间
(一)收购品种、质量要求。粮食收购的品种为普通稻、优质稻(含专用稻)。收购普通稻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稻谷(GB 1350)中等以上,优质稻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优质稻谷标准(GB/T 17891)三级以上,其中普通稻和优质稻(含专用稻)谷外糙米含量指标按≤4%、优质稻直链淀粉指标按桂粮发〔2022〕7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鉴于专用稻主要用于米粉加工用粮,质量指标按国家标准稻谷(GB 1350)中等以上要求。食品安全指标均须符合国家限量标准要求。
(二)收购价格。普通稻2.7元/公斤,优质早稻(含专用稻)2.78元/公斤,优质晚稻3.14元/公斤。鉴于各镇(街道)种植的优质稻品种繁多,品质差异较大,对品质较优、较差的品种,收购价格可适当浮动(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5%由收购企业商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子公司确认,如超过5%须报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审批,如超过10%须报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审批),下浮后的收购价格不能低于国家下达的2025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为适应优质稻市场价格变化,各收购企业应及时上报建议收购价格给区粮油收储公司,由区粮油收储公司统一上报提出建议,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组织审核,并报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三)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对象和标准。我区从事稻谷生产,按照粮食收购计划自主售粮或委托售粮给粮食收购企业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农业企业等种粮主体(以下简称粮食生产经营者)。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标准为普通稻每公斤补贴0.32元,优质稻每公斤补贴0.36元。
(四)收购时间。2025年稻谷补贴粮食收购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至2026年1月31日。
二、粮食收购计划的分解
按照自治区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根据本区稻谷生产实际情况将计划分解到镇(街道)。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充分考虑小农户利益的基础上,将钦北区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直接分解到村(居)委会和种植面积50亩以上(双季稻种植面积为25亩以上)的种粮主体。经公示无异议后的《售粮计划安排表》,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盖章,印发各村(居)委会,并送当地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粮食收购企业。
三、粮食生产经营者售粮方式
积极推广应用预约售粮小程序,方便粮食生产经营者售粮,提高效率。粮食生产经营者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售粮。
(一)自主售粮。粮食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的粮食按《售粮计划安排表》自主向收购企业售粮。
(二)委托售粮。鉴于当前我区不少农村家庭缺少售粮劳动力和运输工具等实际情况,允许粮食生产经营者开展委托代售粮食服务。
四、粮食收购工作要求
(一)由钦北区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粮食收购主体,委托各中心粮所、粮食储备库对辖区内的粮食进行收购。
(二)在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粮食生产经营者积极按要求自愿售粮,不能用行政等手段强迫其售粮。收购企业要严格按照《售粮计划安排表》进行粮食收购,应对收购的每车(批)次稻谷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在收粮现场张榜公示钦北区的收购计划以及收购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收购进度、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电话等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在规定的区域收购当地当年生产的粮食。
(三)粮食收购企业不得损害种粮农民和其他粮食主体的利益;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不得拒收稻谷生产者按《售粮计划安排表》自主售粮。
(四)粮食生产经营者开展委托代售粮食服务过程中可以获得相应合理的劳务费用。
五、补贴资金兑现方式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收购企业于粮食生产经营者售粮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开展代售粮食服务的生产经营主体是否已将代垫售粮补贴款转入委托售粮者“一卡通”银行账户,在“一卡通”管理系统填写实际交售的粮食品种、数量、补贴金额等信息上报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相关信息送区财政局,重点审核代售粮食服务的生产经营主体垫付售粮补贴情况;在材料齐全、信息准确的情况下,区财政局原则上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代发金融机构“一卡通”虚拟账户),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应于2个工作日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发放至补贴对象或代售粮食服务的生产经营主体“一卡通”银行账户。
粮食生产经营者自主售粮的,售粮补贴直接拨付到“一卡通”银行账户;对代售粮食服务的生产经营主体,由收购企业协助提供委托售粮者在“一卡通”管理系统中的银行账户,代售粮食服务的生产经营主体已垫付售粮补贴的,须提供委托售粮者签字按手印确认的《委托售粮汇总表》,内容包括生产经营主体的信息、委托售粮者姓名及住址、售粮品种及数量、稻谷收购价格、已收售粮补贴款、农户“一卡通”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等,以及垫付售粮补贴转入委托售粮者的“一卡通”银行转账凭证,才可以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申领垫付的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除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并在售粮补贴对象范围内的种粮主体外,其他经营主体开展代售粮食服务时均不可申领和垫付售粮补贴。
六、粮食收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要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积极适应收购市场的新形势新变化,切实加强对稻谷补贴粮食收购工作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全区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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