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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书评稿办法 (2025年修订)》等文件的通知

2025-08-19 17:51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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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广西通志》各承修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书评稿办法(2025年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2025年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书出版规定(2025年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2025年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书主编(总纂)责任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规划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5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书评稿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志书评稿工作,确保志书编纂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自治区编纂计划的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

第三条 地方志书评稿坚持分级把关、各负其责的原则。自治区级地方志书评稿会,由承修单位主办或牵头承修单位主持召开;设区市级和县级地方志书评稿会,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主办。地方志书形成评议稿后,承修单位应及时制订评稿计划,邀请评稿专家并召开评稿会。评稿会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四条 为保证志书质量,志稿评议工作应有各级地方志学术委员会相关行业的专家参与。自治区级地方志书的评稿专家不少于12人,原则上从自治区地方志学术委员会中遴选;设区市级、县级地方志书的评稿专家不少于12人,原则上从自治区和设区市级地方志学术委员会中遴选,其中,自治区和设区市级专家不少于10人。

第五条 评议稿总体要求:观点正确、资料翔实、体例完备、特点突出、行文规范;处理好保密、民族、宗教、外事等敏感问题;凡例(编纂说明)、卷首图照、目录、概述、正文(含图照表格)、大事记(大事纪略)、附录齐全。

第六条自治区级地方志书的各部志书实行单独评稿;设区市级地方志书根据志书篇幅,实行全书整体评稿或按若干分册评稿;县级地方志书实行全书整体评稿。

第七条 评稿专家需在评议稿上做眉批,提交书面意见,并在评稿会上对评议稿进行点评。评稿专家跟踪评审意见,确认修改完成后,签字验收通过。评稿专家名单列入志书。

第八条 评稿会后,志书承修单位应建立评审意见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方案、责任人与完成时间等,并按评稿意见对志稿进行修改补充,保留修改前后的对比材料,并写出报送审查验收的总纂报告。因客观情况无法落实评稿意见的,应在总纂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 评稿人员的劳务费按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条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0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书评稿办法》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保证志书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自治区编纂计划的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

第三条 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稿必须经过评稿和修改完善环节,达到“齐、清、定”要求。志稿凡例(编纂说明)、卷首图照、目录、概述、正文(含图照、表格)、大事记(大事纪略)、附录等齐全,附有总纂报告。

第四条 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坚持分级把关、各负其责原则。冠以自治区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查验收,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承办;冠以设区市行政区域名称和冠以县级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书,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验收,设区市和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分别承办。审查验收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五条 地方志书审查验收专家原则上从自治区、设区市地方志学术委员会中遴选。自治区级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专家,原则上由自治区地方志学术委员会成员12—13人组成;设区市级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专家,原则上由自治区地方志学术委员会成员6—7人、设区市地方志学术委员会成员5—6人组成,人数不少于12人;县级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专家,原则上由自治区地方志学术委员会成员5—6人、设区市地方志学术委员会成员3—4人、县级人民政府邀请的专家2—3人组成,人数不少于12人。审查验收专家名单列入志书。

第六条审查验收流程:

(一)设立审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统稿12人,成员(专家)若干人;

(二)召开审查验收预备会议。审查验收委员会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预备会议。会议听取送审的地方志书总纂(主编或执行主编)汇报该志书编纂修改情况以及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对应业务部门对该志书的总体意见,明确审查验收相关问题;

(三)审查验收志稿。审查验收专家分工审查志稿,在审查验收稿上做眉批,提交书面意见;审查验收专家跟踪评审意见,确认整改完成情况后,签字验收通过。志书承修单位保留修改前后的对比材料;

(四)统稿。统稿人负责汇总审查验收意见;

(五)全稿总审。审查验收委员会主任负责从宏观角度审查全稿,把好政治关,副主任协助主任审查全稿;

(六)召开审查验收会。审查验收专家陈述意见并评定志稿质量,审查验收委员会根据志稿评定情况确定志书审查验收质量等级

第七条 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实行评分制。审查验收专家应根据审验内容按篇目结构、资料质量、文体规范、内容特色4个方面逐项审验评分,4个方面的分数之和构成该内容的分数。所有审验内容得分之和除以参与打分的审查验收人数,得出的分数为该志书审查验收获得的总分,满分为100分。审查验收总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达到60分但不足75分为合格,达到75分但不90分为良好,达到90分及以上为优秀。

第八条 承修单位应按照审查验收意见对志稿进行修改完善,未经审查验收委员会同意,不得随意改动体例和增减内容。修改完善志稿过程中,如有不同意见或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按审验意见修改,应向审查验收委员会报告并征得同意。

第九条审查验收人员的劳务费按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条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0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书出版规定

(2025年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志书出版,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自治区编纂计划的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

第三条 地方志书应按照《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中指组字2008〕3号),在观点、体例、内容、记述、资料、行文、出版等方面达到质量要求。

第四条自治区级地方志书统一版式、统一设计;设区市级和县级地方志书统一版式,封面、封底等可根据需要自行设计。纸质版地方志书按《地方志书质量规定》采用16开本(889×1194mm),文字横排,封面书名使用印刷体,不用个人题签。地方志书的出版物以纸质图书为主,同时出版以电子为介质的志书。

第五条 为确保地方志书符合出版要求,自治区级地方志书必须在获得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出具的同意公开出版意见书后方可交付出版单位;设区市级和县级地方志书必须在获得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交付出版单位。

第六条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印刷或复制地方志书。

第七条地方志书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负责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八条 地方志书出版后三个月内,由承修单位向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志书和电子文本。志书送设区市地方志工作机构50本(套)、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150本(套)。向其他有关单位报送样书由承修单位与出版部门双方商定。稿酬和相关费用由出版社(编纂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发放。

第九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0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书出版规定》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系统地收集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修志编鉴写史及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提供准确、翔实的资料,推进地方志资料收集、整理、积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地方志资料年报(以下简称“资料年”)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年度全面收集、整理、积累修志编鉴写史以及地情资源存藏和开发利用所需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资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资料年报工作的领导,将资料年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落实开展资料年报工作所需要的机构、人员、资料存藏等条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资料年报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培训和督促检查,制定资料年报报送要求,确定承报单位,组织对年报资料的审查验收与整理,指定专人、专室集中妥善保管年报资料。

第五条 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上级驻地单位为年报资料承报单位。承报单位应把资料年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收集、整理、汇总或编写并报送本单位、本行业年报资料。

负责资料年报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单位、本行业情况,参加相关业务培训,掌握资料年报工作的业务要求。

第六条 每年资料年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年度重要文献资料、概况资料、大事记资料、专题(行业、事业)资料、人物资料、图片音像资料、修志过程资料及其他具有存史价值的资料等。

第七条 承报单位要拓宽资料收集渠道,除档案资料外,注意收集媒体资料、口述资料和实地调查资料等。必要时,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组织、民营企业等征集资料。

第八条资料年报应当逐年报送,保持年度资料之间的连续性。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本行政区域上年度资料年报工作任务。承报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报送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于收到年报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果未通过审核,承报单位应于收到反馈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修改并再次报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方志工作机构应逐年对各有关单位资料年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地方志资料年报报送要求》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书主编(总纂)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提高志书质量,确保主(总纂)职责和义务的一致性,增强志书主编(总纂)的责任感,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编(总纂)的设置:

(一)地方志书应设主编。总纂视具体情况设置,总纂可为一人或一个团队,如不设置,总纂工作由主编负责;

(二)可根据具体情况设副主编(副总纂)、执行副主编(副总纂)若干名,协助主编(总纂)工作。

第三条主编(总纂)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爱和熟悉地方志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三)知识面广,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语言文字功底扎实,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吸收各方面的正确意见。

第四条主编(总纂)的职责:

(一)主持制定志书编纂工作方案;

(二)主持志书篇目设计;

(三)实施工作计划,掌握进度,协调各环节工作,组织实施;

(四)组织志稿资料收集、编写、总纂、送审、修改等工作;

(五)对编辑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并督促检查进度;

(六)根据工作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请示,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报告工作。

第五条主编(总纂)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编纂志书;

(二)服从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执行党委、政府有关志书的编纂指示,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任期结束或编纂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资料和手稿(含电子版)移交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不得擅自处理;

(四)志书出版发行前,未经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各部门提供的修志资料编写个人著作。

第六条主编(总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本制度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规划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地方志工作规划的有效实施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工作规划,包括设区市级和县级的地方志工作规划。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地方志工作规划备案实行逐级报备制度。县级地方志工作规划报送设区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设区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将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地方志工作规划报送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五条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向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工作规划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备案申请表一份;备案报告一份;文件文本两份;文件起草及修改说明两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在规划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备。

第七条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在接受备案后,应审查下列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相抵触;规划的内容是否超出其职责、权限范围;若备案材料存在上述情况,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备案机构。

第八条受理机构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予以备案登记并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并一次性告知需要修改完善的材料。

第九条未通过备案登记的地方志工作规划,报送机构应在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修改任务,并再次上报。

第十条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根据上级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的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本级地方志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调整后的工作规划按程序报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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