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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能,真实反映本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25年5月2日修订版)、《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钦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钦北财资〔20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是指本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应遵循“先调配后购置”、量入为出、物尽其用、节约高效、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资产购置
第四条 资产购置由各股室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在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前提下提出书面申请,报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政府采购管理中心、会计和资产管理股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局领导审批(采购资产达2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党组会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进行集中采购。按照“能用则用、可统筹则统筹、能调配先调配”原则,不得因办公室搬迁、岗位变动等原因要求购置办公设备、物品等。
第五条 资产购置后,财务人员根据财务规章制度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并据实进行账务处理。办公室组织资产管理人员做好资产验收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单位资产进行购置,统一分类编号,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监督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财务室负责对单位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会计账簿登记、计提折旧、核算价值。各股室是保管和使用股室固定资产的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七条 股室资产需要维修、保养的应当及时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局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办公室不定期组织相关股室检查国有资产使用状况,及时组织资产维修和保养,减少非正常损耗。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八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符合以下七类标准之一的,可列入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四)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各股室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处置标准的,应向办公室申请处置事项。办公室负责核实股室待处置的资产,核实确认后填写“钦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局党组审批,同意后报会计和资产管理股批复。财务人员根据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办公室负责进行资产处置。处置后所得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对需要进行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的固定资产,按照《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钦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钦北财资〔2020〕3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清查
第十一条 办公室成立固定资产清查小组,每年至少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一次。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 清查小组对固定资产使用人、资产存放地点等进行分工清查。完成资产清查工作后,根据资产核查结果完成资产清查明细表的录入,检查并确认盘点结果。
第十三条 清查小组根据资产盘点结果编写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交办公室审核,审核后报局党组研究。党组审批后,涉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赔偿的,财务人员根据财务规章制度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办公室按规定对资产进行相应处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严重追究责任:
(一)擅自占有、变卖国有资产;
(二)故意损毁国有资产;
(三)失职失责造成国有资产丢失。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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