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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钦北区财政局成文日期:2023年12月13日
标  题: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北财农〔2023〕51号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9日
效力状态:

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2023-12-19 11:14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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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乡村振兴局、民宗局、林业局                            

根据《钦州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钦市财农〔2023〕82号)精神,现将2024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指标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收入科目“1100231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相关科目。上述指标为正式指标,全额编入2024年年初预算,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使用。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切实管好用好衔接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资金安排要突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中央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不低于65%且不低于2023年水平,自治区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不低于50%。

三、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5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补充通知》(桂财规〔2023〕4号)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库,夯实项目前期工作,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加快资金下达和支出进度,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强化跟踪督促,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国家民委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开展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21〕57号)有关规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用于产业项目。

五、要严格落实直达直接管理要求。2024年,中央、自治区、市、县各级衔接资金继续全部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请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桂财农〔2022〕31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

           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分配表.doc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

                                 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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