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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社区)、镇直及驻镇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镇粮食收购工作,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那蒙镇2024年稻谷生产者售粮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北区那蒙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
(公开前需经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那蒙镇2024年稻谷生产者售粮及粮食收购补贴
实施方案
为支持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在稻谷主产区实施稻谷目标价格补贴、产粮大县奖励等政策精神,现制定我镇2024年稻谷生产者售粮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粮食安全重要指示和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统筹实施稻谷生产者售粮和粮食收购补贴政策,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补贴资金的使用
(一)补贴资金用途
补贴资金主要支持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我镇属粮食产销平衡区内,为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得到落实,同时为鼓励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稻谷生产者真正得到实惠,对交售粮食的稻谷生产者给予售粮补贴(以下简称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以确保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为确保不出现“卖粮难”问题,对参与粮食收购的相关企业给予一定的收购补贴(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补贴),确保完成粮食收购任务。
(二)补贴对象和范围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补贴范围:2024年在我镇进行粮食收购的粮食主产村(社区)。
(2)补贴对象:我镇从事稻谷生产,按照粮食收购计划自主售粮或委托售粮给粮食收购企业的稻谷生产者(包括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农业企业等种粮主体,下同)。个体经纪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农业企业等仅开展代售粮食服务的经营主体,不属于补贴对象。
2.粮食收购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补贴范围:2024年在我镇实施普通籼稻(含普通早、中、晚籼稻,下同)收购工作的村(社区)。
(2)补贴对象:我镇开展普通籼稻收购工作的粮食收购企业。
(三)补贴标准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标准。普通籼稻每公斤补贴0.28元;优质稻每公斤补贴0.4元。
2.粮食收购补贴标准。自治区安排资金用于钦北区普通籼稻的相关收购补贴。具体补贴按实际收购数量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审核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后核拨。
(四)主要实施任务
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主要实施任务。我镇2024年粮食收购总量为700吨,其中:普通籼稻600吨,优质稻100吨(含专用稻)。
(五)补贴资金的下达和兑现
1.稻谷补贴资金的下达。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至区财政局,如补贴资金由镇(街道)拨付的,再由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达各镇(街道)财政部门。粮食收购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拨付至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审核后拨付到县(区)粮食收购企业。
2.稻谷补贴资金的兑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桂财建〔2023〕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规〔2022〕7号)等有关规定,应兑现的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由区财政局或镇(街道)财政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原则上全部通过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管理系统)兑付给补贴对象(发放给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单位的补贴,要通过单位对公账户发放),具体详见工作流程,不允许现金兑付。
3.补贴资金发放时间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稻谷补贴资金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要在2025年1月10日前发放完毕。
三、职责分工
镇政府负责组织镇财政所、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镇粮所制定我镇稻谷生产者售粮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方案,将粮食收购计划分解到各村(社区),并印发实施;指导和检查粮食收购工作和计划的落实;会同镇财政所指导各村的粮食收购企业申请“一卡通”管理系统权限,审核粮食收购企业名单和粮食收购企业上报的信息,监督检查粮食收购工作,督促粮食收购企业根据《粮食委托收购合同》收购稻谷生产者当年当地生产的粮食;负责审核粮食收购企业在“一卡通”管理系统上报的信息。
受委托的粮食收购企业负责按照《售粮凭证单》或《委托售粮凭证单》收购稻谷生产者交售的粮食,及时兑付售粮款,并按要求在“一卡通”管理系统内准确填报售粮的稻谷生产者的姓名(名称)、品种、数量、补贴金额等基础信息,并对所收购入库的粮食质量负责,承担因粮食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所有损失。
镇财政所负责按时核拨兑付补贴资金、办理补贴资金结算、退回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以及加强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等工作;指导各村的粮食收购企业申请“一卡通”管理系统权限。
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配合做好粮食收购工作。负责向镇粮所、镇财政所提供稻谷生产者种粮面积等相关信息资料。
各村(居)委会负责宣传动员种植水稻,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组织申报稻谷有关补贴和稻谷生产者信息的收集、录入、审核、公示、汇总、上报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基础工作
各村(社区)要坚持与完善此前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二)严明申报纪律
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稻谷生产者稻谷售卖的数量,对填报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建立个人诚信记录,骗取、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将记入个人失信记录。
严禁售粮主体违规采购稻谷来交售,违者一经查实,将按照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禁止的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行为严肃处理。
(三)严格资金监管
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要将稻谷补贴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兑付。严禁挪用稻谷补贴资金。各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禁止集体代领“一卡通”或补贴资金,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要强化补贴资金监管,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查。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
五、保障措施
镇人民政府是此项补贴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财政所、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粮所等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要加大稻谷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工作,要研究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宣传手册、短信、新媒体等媒介,以及乡村大喇叭、干部走村入户等宣传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同时,向享受补贴的对象及时推送政策短信,切实提高补贴对象知晓度、满意度,强化政策的导向性。稻谷补贴工作要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稻谷售卖数量申报核实、补贴资金分配和拨付兑付各环节的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在补贴资金发放各环节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不得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稻谷补贴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职责权限,区分不同情况,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1.那蒙镇2024年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工作流程
2.那蒙镇2024年粮食收购计划和补贴资金安排表
附件1
2024年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
实施工作流程
一、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工作流程
(一)粮食收购的品种、质量、收购价格和收购时间
1.收购品种、质量要求。粮食收购的品种为普通籼稻、优质稻(含专用稻)。收购普通籼稻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稻谷(GB1350)中等以上,优质稻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优质稻谷标准(GB/T17891)三级以上,其中普通籼稻和优质稻谷外糙米含量指标按≤4.0%、优质稻直链淀粉指标按2022年相关规定执行。鉴于专用稻主要用于米粉加工用粮,质量指标按国家标准稻谷(GB1350)中等以上要求。
2.收购价格。普通籼稻2.74元/公斤,优质早籼稻(含专用稻)2.78元/公斤,优质晚籼稻3.14元/公斤。鉴于我镇种植的优质稻品种繁多,品质差异较大,对少数品质特优的品种,收购价格可适当上浮;对个别品质较差的品种,收购价格可适当下浮,下浮后的收购价格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2024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为适应优质稻市场价格变化,各收购企业应及时上报建议收购价格给区粮油收储公司,由区粮油收储公司统一上报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由该公司商广粮发公司在上述情况及幅度内调整优质稻收购价格,并报钦北区人民政府备案。
3.收购时间。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粮食收购计划的分解安排
1.镇政府负责组织镇财政所、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镇粮所制定我镇稻谷生产者售粮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方案,将粮食收购计划分解到各村(社区),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印发实施。
2.在充分考虑小农户利益的基础上,可根据本镇稻谷生产的实际情况,将钦北区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直接分解到村(居)委会和种植面积50亩以上(双季稻水田面积为25亩以上)的种粮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产后服务中心等),计划分解经公示3天无异议后印发各村(居)委会,并送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储备局)、粮食收购企业、财政所备案。
3.村(居)委会根据当地一般种粮农户的稻谷生产者实际种植面积(含在自己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和耕种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填制《售粮计划安排表》,对镇人民政府已安排种粮主体售粮计划的不再重复安排,经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一式五份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4.镇人民政府汇总村(居)委会和种植面积50亩以上(双季稻水田面积为25亩以上)的种粮主体的售粮计划,审核盖章后自留一份,送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粮食收购企业、财政所、村(居)委会各一份。
5.镇及村(居)委会如需调整售粮计划,应按上述流程进行。
6.收购企业严格按照经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的《售粮计划安排表》进行粮食收购。
7.《粮食委托收购合同》《售粮计划安排表》《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汇总表》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负责编制。
(三)稻谷生产者售粮方式
稻谷生产者按照售粮自愿的原则,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售粮。
方式一:自主售粮。稻谷生产者对所生产的粮食按《售粮计划安排表》自主向收购企业售粮。
方式二:委托售粮。鉴于当前我镇不少农村家庭缺少售粮劳动力和运输工具等实际情况,允许个体经纪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委托代售粮食服务;除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并在售粮补贴对象范围内的种粮主体外,其他经营主体开展代售粮食服务时均不可申领和垫付售粮补贴。开展代售粮食服务的经营主体,在售粮时须向收购企业提供经委托售粮者签字按手印确认的《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汇总表》。
(四)粮食收购的流程
1.由钦北区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粮食收购主体,委托各中心粮所、库对辖区内的粮食进行收购。
2.粮食收购企业要在收粮现场张榜公示本企业收购计划以及收购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收购进度、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电话等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按《粮食委托收购合同》规定的区域收购当地当年生产的粮食。考虑到售粮时难以准确把握数量,往往出现多送或少送的现象,对超计划多送部分,收购企业可在不突破本企业收购计划的前提下,与其他售粮者少送部分进行调剂予以收购,原则上多送部分的调剂量最多不超过售粮计划的10%。
3.在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粮食收购要以稻谷生产者自愿为原则,不能用行政等手段强迫其卖粮,鼓励稻谷生产者积极按要求售粮。收购工作开展后,粮食收购企业要加强与相关村(居)委沟通联系,及时反馈粮食收购进展情况,对于已经安排的计划,如果原售粮主体不及时售粮或改变售粮意愿的,村(居)委可在不突破本村(社区)计划数量的情况下进行重新调整安排。
4.粮食收购企业要严格执行粮食收购质量要求,不得损害种粮农民和其他粮食主体的利益;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5.个体经纪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代售粮食服务过程中可以获得相应合理的劳务费用。
(五)补贴资金兑现方式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收购企业于稻谷生产者售粮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开展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是否已将代垫售粮补贴款转入委托售粮农户“一卡通”银行账户,在“一卡通”管理系统填写实际交售的粮食品种、数量、补贴金额等信息上报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信息的审核并报送相关镇财政所(重点审核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垫付售粮补贴情况);镇财政所原则上应在材料齐全、信息准确的情况下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银行账户核拨给补贴对象或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
(1)稻谷生产者自主售粮的,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直接拨付到稻谷生产者“一卡通”银行账户。
(2)对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由收购企业协助提供委托售粮农户在“一卡通”管理系统中的银行账户,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已垫付售粮补贴的,须提供委托售粮者签字按手印确认的《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汇总表》,内容包括兼职种粮主体的信息、委托销售稻谷农户姓名及住址、售粮品种及数量、稻谷收购价格、已收售粮补贴款、农户“一卡通”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等,以及垫付售粮补贴转入委托售粮者的“一卡通”银行账户证明,才可以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申领垫付的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
2.粮食收购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
粮食收购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地收购普通籼稻计划拨付至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再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根据各地收购进度预拨给相关粮食收购企业,最后根据粮食收购验收实际,经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审核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后据实核拨。
(六)收购粮食的粮权及其他
1.粮权及用途。
收购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作为自治区级储备粮源,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组织转储验收,主要用于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优质稻(含专用稻)由广粮发公司统一承储并负责包干轮换。收购粮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规定执行。
2.收购粮食的调拨。
粮食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调拨计划,配合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做好粮食调拨工作,对拒不执行计划、不配合调拨的单位,自治区不予拨付利息、费用补贴直至取消来年粮食收购资格。
3.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粮食的处置。
对被污染粮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处置费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稻谷补贴粮食收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积极适应收购市场的新形势新变化,切实加强对稻谷补贴粮食收购工作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全镇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附件2
那蒙镇2024年粮食收购计划和补贴资金安排表
单位:吨、万元
|
单位 |
收购计划 |
|||
|
合计 |
普通籼稻 |
优质稻 |
补贴资金 | |
|
全镇合计 |
700 |
600 |
100 |
20.8 |
|
四维 |
58 |
50 |
8 |
1.72 |
|
平福 |
58 |
50 |
8 |
1.72 |
|
六马 |
58 |
50 |
8 |
1.72 |
|
湴山 |
38 |
30 |
8 |
1.16 |
|
那桂 |
35 |
30 |
5 |
1.04 |
|
板选 |
55 |
45 |
10 |
1.66 |
|
屯周 |
30 |
25 |
5 |
0.9 |
|
竹山 |
120 |
110 |
10 |
3.48 |
|
陂角 |
60 |
50 |
10 |
1.8 |
|
那蒙 |
38 |
30 |
8 |
1.16 |
|
社区 |
5 |
5 |
0 |
0.14 |
|
硃砂 |
20 |
15 |
5 |
0.62 |
|
岳马 |
100 |
90 |
10 |
2.92 |
|
屯里 |
25 |
20 |
5 |
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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